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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P2023-9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要求:“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因此,晋江市P2023-9号地块须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本次调查对地块所在地及周边区域开展了资料收集分析、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现场定点等一系列工作,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完成了《晋江市P2023-9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供委托单位呈报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晋江市自然资源局审查,通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可知,调查地块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无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满足当前项目用地需求,现将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一、项目概况

晋江市P2023-9号地块(以下简称“项目地块”)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池店镇中片区,占地面积53097平方米,合79.6461亩。

项目地块原为民房、农田(种植蔬菜)、规模化养殖场(养殖猪2002-2015年),2015年养殖场拆除,晋江市晋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拟选址于该项目地块,开展晋江市P2023-9号地块,将该项目地块变更为二类居住用地(R2)。

二、调查内容

通过开展对晋江市P2023-9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确认地块内土壤是否存在污染,地下水和地表水是否存在污染,为后期该地块的开发建设提供依据。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的要求,本次调查对地块所在地及周边区域开展了资料收集分析、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现场定点和现场快筛等一系列工作,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完成了《晋江市P2023-9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三、调查结果

①土壤调查结论

根据检测结果,调查地块土壤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和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均未检出,土壤重金属存在检出,但不存在超标情况,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②地下水调查结论

根据地下水检测结果,地块内检测点位指标均可达到地下水IV类标准。

③地表水调查结论

根据地表水检测结果,地块内检测点位指标“锰”检测值超过标准GB 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表2“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其余检测指标均可达到地表水IV类标准。由于本地块并不属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故该超标情况不影响本地块地表水IV类标准的符合性评价。

综上分析,本次初步调查表明,晋江市P2023-9号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可作为二类居住用地(R2)进行开发利用,无需开展下一步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

四、委托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委托单位:晋江市晋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青阳街道崇德路267号金融广场一期一号楼12层

联系人:杨旭   电话:15060935006

五、报告编制单位及联系方式

编制单位:福建拓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高新区乌龙江南大道30号福州清华紫光科技园-海峡科技研发区1-5#研发楼第9-12层

联系人:邱彩华     联系电话:18859488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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