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结论: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的规定,建设项目属于制造业中第十四类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中的专用化学产品制造(行业编码:C266),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因建设单位涉及10枚137Cs放射源,根据《放射源分类》的方法,其使用10枚137Cs放射源属于Ⅳ类放射源;建议建设单位按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类别进行管理。 综上所述,根据改建项目基础资料的分析,改建项目基本执行了我国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有关规定。改建项目在今后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建设中,若能将基础资料中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本评价报告中提出的补充措施建议予以落实,预计项目建成后,改建项目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能够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改建项目能够满足国家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建议主要内容: (1)在项目施工设计阶段,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对项目进行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2)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等有关规定,为放射工作人员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组织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及时将每次培训的情况、个人剂量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并告知放射工作人员本人,且应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 (3)根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定》(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T158-2003)等要求,建设单位在辐射工作场所设置危害警示标识和说明,提示工作人员注意和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在各装置的主要出入口设置电离辐射职业病危害告知卡,说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距仪表外约1m处应设置红色警示线,线内标示“控制区”,并设置警示标识, (4)定期开展辐射事故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的辐射安全防护意识,避免辐射事故的发生,辐射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需要,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并形成总结报告,根据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应急预案不断进行修正。 (5)建设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辐射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且建设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并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或以合同附件形式与劳动者签署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6)建设项目在设备大修工作可能涉及到外包作业人员,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外包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督促外包单位应加强对作业工人的管理,为其配备对应的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制定合理的操作规程,并严格监督工人在防护设施启动、正确佩戴个体防护用品后,遵守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完善外包作业的职业卫生管理要求。 (7)定期检查配备的个人防护用品的有效性,对个人剂量报警仪、便携式多功能射线检测器应及时送检校准,使其在校准有效期内使用。 (8)对放射源库、含密封源仪表装置检修情况实行全过程监控,落实责任人,做好检修期间的辐射安全防护及监测情况,做好日常检查及管理工作,做好放射源出入库管理制度和管理台帐。做好检维修期间现场管理工作,设置警戒范围及封锁区域,防止非工作人员闯入; 防止放射源被盗,丢失和误照射事故的发生;为检维修人员配备个人剂量计、个人剂量报警仪、防辐射服。 (9)制定详细的设备操作规程及相应的检查制度和记录表单,对本项目含密封源仪表装置进行经常性的自主日常监测、防护设施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处于正常有效状态。 (10)对与附近有条件的救援医院进行评估,或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11)在建设项目设计阶段,应进行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在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放射防护验收检测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