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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晋江市耀踏鞋业有限责任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用人单位

晋江市耀踏鞋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理位置

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经济开发区(五里园)灵山路9号

联系人

张经理

项目名称

晋江市耀踏鞋业有限责任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项目简介

晋江市耀踏鞋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22年08月09日,于同年投入生产,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经济开发区(五里园)灵山路9号,法定代表人黄福成,注册资本为10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BUMAFM77,该用人单位生产规模为年产EVA粒料2500t,拖鞋1000万双。

本次评价为用人单位首次的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评价期间主要生产设备、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稳定运行,投产以来未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

现场调查人员

陈淑萍、郑森权

现场调查时间

2023年11月10日

用人单位陪同人

张经理

现场检测、采样人员

朱伟伟、陈辉

现场检测、采样时间

20231127—20231129

用人单位陪同人

张经理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业病危害因素:

1)生产性粉尘:其他粉尘(EVA树脂);

2)物理因素:噪声。

检测结果:

1用人单位各岗位接触的其他粉尘(EVA树脂)浓度检测结果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要求

2)用人单位各岗位接触的噪声声级检测结果符合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的要求。

评价结论和建议

评价结论: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为严重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在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现状评价报告书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1职业病防护设施

1)加强对工作场所设备、地面积尘的清洁、清理作业。车间设置冲洗装置,每天下班前或下班后及时进行清洁、清理,减少工作场所积尘,避免二次扬尘。清洁、清理作业应当采用湿法、真空清扫器等能有效控制二次扬尘的方式。

2)定期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做好相关记录,并妥善保管,确保防毒措施满足防护要求,防护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3)用人单位在防护设施(排风扇、落地扇)开启后进行作业,在作业结束后关闭防护设备。

2应急救援设施、预案

1)建议用人单位对应急救援设施的定期检查、保养、维护进行记录

2)建议用人单位保存所有应急救援设施的保养、维护记录表。

3)用人单位应针对可能发生的职业性中暑,组织劳动者进行应急救援培训,每年高温季节来临之前组织劳动者进行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技能,并做好相应的影像资料、文档记录。

3职业健康监护

1)按照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完善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并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2)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9号)和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检查项目、周期等定期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检查内容应覆盖劳动者接触的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今后如有新录用、离岗的劳动者,应按照要求,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离岗时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4个体防护

1)加强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督促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定期对劳动者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2)对个人防护用品定期检查其性能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及时对个人防护用品数量进行补充,确保个人防护用品数量满足劳动者的需求

5辅助用室

用人单位应在车间的休息区内设置清洁饮水设施,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必要时采用局部机械通风;在采取高温防护措施与设施仍不能满足高温限值要求的情况下,按照车间卫生特征分级要求,在车间附近设置集中浴室。

6职业卫生管理

1)进一步加强劳动者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2)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其已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文件,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3)根据相关规范的要求,进一步补充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职业健康监护等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档案内容。

4)用人单位在厂区内设置职业卫生公告栏,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5)对公告栏、告知卡和警示标识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材质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7下一阶段建议

1)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2)当生产规模、工艺、设备和规模等发生重要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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