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因素: (1)化学有害因素:其他粉尘(EVA)、苯、甲苯、二甲苯(全部异构体)、乙酸乙酯、乙酸丁酯、甲乙酮(2-丁酮)、丙酮; (2)物理因素:噪声。 检测结果: 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接触其他粉尘(EVA)的工作岗位所测得的CTWA与CPE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用人单位照射线刷药水岗位所测得的乙酸乙酯和贴合C线刷胶岗位所测得的甲苯接触浓度不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用人单位生产过程中员工接触的40h噪声等效声级值均低于85 dB(A),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GBZ2.2-2007)中规定的接触限值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