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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福建菲莉家具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用人单位

福建菲莉家具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

晋江市五里工业园区

联系人

王国金

项目名称

福建菲莉家具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项目简介

福建菲莉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成立于2002年10月23日,位于晋江市五里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建辉,注册资本800万美元,年产折叠家具558万个。

现场调查人员

陈淑萍、赵进

现场调查时间

2023920

用人单位陪同人

王国金

现场检测、采样人员

侯奕标、张建波、洪志宏、曾凯宁

现场检测、采样时间

20231012-14

用人单位陪同人

王国金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业病危害因素:

1)化学有害因素:聚乙烯粉尘、一氧化碳、臭氧、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其他粉尘(铁及其化合物)、铜烟、电焊烟尘、其他粉尘(环氧树脂);

2)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电焊弧光。

检测结果:

用人单位生产过程中劳动者接触聚乙烯粉尘、其他粉尘(环氧树脂)、其他粉尘(铁及其化合物)、电焊烟尘浓度均符合GBZ2.1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用人单位生产过程中劳动者接触铜烟、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臭氧、一氧化碳浓度均符合GBZ2.1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用人单位1#厂房冲压工、2#厂房冲压工、2#厂房裁管工、2#厂房弯管工、2#厂房碰焊工、2#厂房电焊工、2#厂房组装工、3#厂房冲压工、3#厂房裁管工、3#厂房弯管工、3#厂房碰焊工、3#厂房电焊工、3#厂房组装工、4#厂房冲压工、4#厂房裁管工、4#厂房弯管工、4#厂房碰焊工、4#厂房电焊工、4#厂房组装工、4#厂房裁板工、五金冲压车间冲床工、破碎房破碎工接触噪声强度不符合GBZ2.2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其余岗位劳动者接触噪声强度符合GBZ2.2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用人单位生产过程中劳动者接触电焊弧光强度均符合GBZ2.2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本次检测时间不属于每年最热月份,因此不对高温检测结果符合性进行评价。

评价结论和建议

评价结论: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为严重。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在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现状评价报告书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1职业病防护设施

1)建议用人单位在1#厂房冲压岗位、2#厂房冲压工、2#厂房裁管岗位、2#厂房弯管岗位、2#厂房碰焊岗位、2#厂房电焊岗位、2#厂房组装岗位、3#厂房冲压岗位、3#厂房裁管岗位、3#厂房弯管岗位、3#厂房碰焊岗位、3#厂房电焊岗位、3#厂房组装岗位、4#厂房冲压岗位、4#厂房裁管岗位、4#厂房弯管岗位、4#厂房碰焊岗位、4#厂房电焊岗位、4#厂房组装岗位、4#厂房裁板岗位、五金冲压车间冲床岗位、破碎房破碎岗位采取合适的降噪措施,包括设置隔声室、隔音罩、隔声屏或隔声墙、减少作业人员接触时间等。

2)建议用人单位优先采用低噪声、低振动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从声源上控制噪声。

3)建议用人单位在满足工艺流程要求的前提下,将高噪声设备相对集中,并采取相应的吸声、消声、减振等控制措施,包括设置隔声屏、隔声室等。

2职业健康监护

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GBZ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对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各岗位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见表13-2,检查内容见表13-3。

3个人防护用品

1)用人单位应增加劳动者的个体防护意识,培训劳动者正确佩戴、使用个体防护装备的技能,督促并使劳动者自觉佩戴和正确使用个体防护装备,制定并实施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检查与考核制度。

2)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附件2的要求,1#厂房冲压工、4#厂房冲压工、五金冲压车间冲床工提供参数更高的护听器,并同时使用耳塞和耳罩。

4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员应当在任职后3个月内接受职业健康培训,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之后每年接受一次继续教育,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

5职业卫生管理

1)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其已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文件,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2)作业现场应进一步完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卡和职业病危害因素警示标识的设置,强化劳动者的个人防护意识。

3)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第二十条要求,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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