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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永春良福陶瓷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用人单位

永春良福陶瓷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

永春县介福乡工业园区

联系人

郑一专

项目名称

永春良福陶瓷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项目简介

永春良福陶瓷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08月,目前年产卫生陶瓷约60万件。

用人单位名称:永春良福陶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5MA2YGYQ82M

法定代表人:陈祺祥

注册资本:1500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永春县介福乡工业园区

辐射源项:用人单位无辐射源及辐射源使用项

此次评价为用人单位第一次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用人单位近三年来生产工艺、生产规模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目前该用人单位正常负荷运行,生产设施与防尘等防护设施正常稳定运行;自成立以来,未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

现场调查人员

秦小艳、胡斌

现场调查时间

2022年12月26日

用人单位陪同人

郑一专

现场检测、采样人员

李斌、陈建明

现场检测、采样时间

2023年02月16日—2023年02月18日

用人单位陪同人

郑一专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职业病危害因素:

(1)生产性毒物: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一氧化碳和二氧化氮)、电焊弧光、电焊烟尘、锰及其无机化合物(按MnO2计);

(2)生产性粉尘:矽尘、其他粉尘(PAM);

(3)物理因素:噪声、电焊弧光。

检测结果:

(1)用人单位生产车间所有岗位/工种所测得粉尘的CTWA和CPE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2)用人单位辅助单元机修工接触的有害物质CTWA、CSTE、CPE、MAC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3)用人单位除喷釉制作单元/喷釉车间喷釉工接触的40h噪声等效声级不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中规定的接触限值要求,其余岗位/工种接触的40h噪声等效声级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中规定的接触限值要求。

超标原因分析:作业过程使用气枪进行喷釉,属于高噪声设备,且未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造成噪声叠加,导致噪声超标。

(4)由本次工作场所电焊弧光检测结果可知,用人单位电焊工电焊孤光(罩内)检测结果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中规定的接触限值要求。

评价结论和建议

评价结论: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为严重。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在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现状评价报告书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1总体布局

建议用人单位今后生产厂房建筑规划中应根据GBZ 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将辅助生产区、非生产区从厂房中分离出来,非生产区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2职业病防护设施

(1)建议用人单位加强对现有高噪声设备的保养,定期对设备进行保养,添加润滑油,减少设备运行时的噪声;

(2)建议用人单位在高噪声岗位采取隔声、吸声、消声等控制措施(如:设置围挡隔声设施);

3职业健康监护

(1)建议用人单位完善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同时应补充、完善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建议用人单位对需复查的员工,按照医院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总结报告中的处理建议进行处理;

(3)建议用人单位下一次职业健康检查时,增加机修工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

(4)按照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完善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并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5)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9号)和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检查项目、周期等定期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检查内容应覆盖劳动者接触的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今后如有新录用、离岗的劳动者,应按照要求,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离岗时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检查项目、周期具体见附件八。

4个人防护用品

(1)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GB 2626-2019《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GB 39800.1-2020《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和《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的要求为劳动者配备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个人防护用品;

(2)加强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督促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定期对劳动者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3)对个人防护用品定期检查其性能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及时对个人防护用品数量进行补充,确保个人防护用品数量满足劳动者的需求;

5职业卫生管理

(1)建议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其已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文件,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2)建议用人单位应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内容,及时更新相关法规和标准。

(3)建议用人单位对公告栏、告知卡和警示标识等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4)建议用人单位多个警示标识在一起设置时,应按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

(5)进一步加强劳动者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6)对临时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其遵守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为临时工发放符合国家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确保其作业时正确佩戴和使用;做好临时工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组织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7)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部分员工未进行职业病危害书面的告知,需补签《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6下一阶段的建议

(1)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第5号)第二十条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2)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车间布局、所用原辅材料、中间副产物、产品等发生重要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当出现职业病危害变化时,应及时向卫健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变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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