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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福建良瓷科技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用人单位

福建良瓷科技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

永春县介福乡紫美村487号

联系人

郑一专

项目名称

福建良瓷科技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项目简介

福建良瓷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福建良格厨卫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正式更名为福建良瓷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2012年5月25日,位于永春县介福乡紫美村487号(E:118°18′19″、N:25°26′20″),法定代表人为林孝发,注册资本 1.8 亿人民币,主要从事卫生陶瓷制品、洁具的生产,年生产卫生陶瓷35万件。用人单位无辐射源及辐射源使用项。

此次评价为用人单位第三次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自上一次评价以来,该用人单位正常负荷运行,生产设施与防尘等防护设施正常稳定运行;自第二次评价以来,未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

现场调查人员

秦小艳、胡斌

现场调查时间

2022年12月26日

用人单位陪同人

郑一专

现场检测、采样人员

陈建明、李斌

现场检测、采样时间

2023年02月13日—2023年02月15日

用人单位陪同人

郑一专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职业病危害因素:

(1)生产性毒物: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一氧化碳和二氧化氮)、电焊弧光、电焊烟尘、锰及其无机化合物(按MnO2计);

(2)生产性粉尘:矽尘、石膏粉尘、其他粉尘(PAM、铁及其化合物);

(3)物理因素:噪声、电焊弧光。

检测结果:

(1)用人单位喷釉车间上下坯体、青胚处理、喷釉岗位所测得粉尘的CTWA和CPE不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其余生产车间生产岗位所测得粉尘的CTWA和CPE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超标原因分析:

青坯处理会用到气枪吹扫坯体表面的粉尘,造成的车间扬尘较大,且喷釉循环线各岗位紧密布置,各岗位未采取可行的密闭除尘措施,造成岗位间粉尘四处逸散;工作台、作业区地面积尘以及设备上的粉尘未及时清扫,造成二次扬尘。

(2)用人单位辅助单元电焊工接触的有害物质CTWA、CSTE、CPE、MAC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3)用人单位除喷釉车间喷釉工接触的40h噪声等效声级不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中规定的接触限值要求,其余岗位/工种接触的40h噪声等效声级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中规定的接触限值要求。

超标原因分析:作业使用气枪属于高噪声设备,且未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造成噪声叠加,导致噪声超标。

(4)由本次工作场所电焊弧光检测结果可知,用人单位电焊工电焊孤光(罩内)检测结果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中规定的接触限值要求。

评价结论和建议

评价结论: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为严重。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在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现状评价报告书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1总体布局

建议用人单位将来在厂区改造时,根据GBZ 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对辅助生产区和非生产区进行合理平面布局,将生产区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将非生产区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辅助生产区布置在生产区与非生产区中间;

2职业病防护设施

(1)建议用人单位加强对现有高噪声设备的保养,定期对设备进行保养,添加润滑油,减少设备运行时的噪声;

(2)建议用人单位在高噪声岗位采取隔声、吸声、消声等控制措施(如:设置围挡隔声设施);

(3)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喷釉车间上下坯、坯体处理和喷釉岗位工作台、作业区地面、设备的清理工作,每班至少进行一次清洁作业。对高危粉尘作业区域应当采用湿法、真空清扫器等能有效控制二次扬尘的方式进行清洁;

3职业健康监护

(1)建议用人单位对需复查的员工,按照医院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总结报告中的处理建议进行处理;

(2)建议用人单位下一次职业健康检查时,增加电焊工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

(3)按照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完善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并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4)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9号)和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检查项目、周期等定期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检查内容应覆盖劳动者接触的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今后如有新录用、离岗的劳动者,应按照要求,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离岗时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检查项目、周期具体见附件八;

4个人防护用品

(1)加强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督促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定期对劳动者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2)对个人防护用品定期检查其性能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及时对个人防护用品数量进行补充,确保个人防护用品数量满足劳动者的需求;

5职业卫生管理

(1)建议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其已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文件,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2)建议用人单位应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内容,及时更新相关法规和标准;

(3)建议用人单对公告栏、告知卡和警示标识等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4)建议用人单位多个警示标识在一起设置时,应按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

(5)进一步加强劳动者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6)对临时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其遵守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为临时工发放符合国家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确保其作业时正确佩戴和使用;做好临时工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组织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7)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部分员工未进行职业病危害书面的告知,需补签《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6下一阶段的建议

(1)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第5号)第二十条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2)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车间布局、所用原辅材料、中间副产物、产品等发生重要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当出现职业病危害变化时,应及时向卫健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变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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