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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莆田新明宝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用人单位

莆田新明宝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

莆田市荔城区畅林村(经营场所:荔城区荔园工业园区三山村)

联系人

彭婉婷

项目名称

莆田新明宝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项目简介

莆田新明宝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位于莆田市荔城区畅林村(经营场所:荔城区荔城园工业园区三山村)。公司成立于2005年05月19日,于同年投产运行,法定代表人彭世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75380221Y,注册资本210万美元。该用人单位生产规模为年产聚氨酯胶粘剂2000吨。

该用人单位于2020年05月30日进行首次职业病危害评价,本次评价为第二次职业病危害评价,上次评价以来生产工艺、原辅材料、生产规模、主要生产设备、职业病防护设施无变化且正常稳定运行。投产以来未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

现场调查人员

曾江林、郑森权

现场调查时间

2023年4月23日

用人单位陪同人

彭婉婷

现场检测、采样人员

陈鸿炜、张从游、陈贵春

现场检测、采样时间

2023年5月10日—2023年5月12日

用人单位陪同人

彭婉婷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职业病危害因素:

(1)生产性毒物:苯、甲苯、二甲苯(全部异构体)、乙酸乙酯、乙酸丁酯、丙酮、甲乙酮(2-丁酮)、环己酮;

(2)物理因素:噪声。

检测结果:

(1)用人单位各岗位接触的苯、甲苯、二甲苯(全部异构体)、乙酸乙酯、乙酸丁酯、丙酮、甲乙酮(2-丁酮)、环己酮浓度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其中接触的苯、甲苯、二甲苯(全部异构体)、乙酸乙酯、乙酸丁酯、甲乙酮(2-丁酮)、环己酮的浓度低于检出限。

(2)用人单位各岗位接触的40h噪声等效声级检测值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中规定的接触限值要求。

评价结论和建议

评价结论: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为严重。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在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现状评价报告书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1 总体布局

建议用人单位在厂区改造过程中,宜将生产区布置于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非生产区布置于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2 职业病防护设施

(1)加强设备维护与保养并进行记录,及时更换易损部件。

(2)定期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做好相关记录,并妥善保管,确保防毒措施满足防护要求,防护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3 应急救援

(1)加强对应急救援设施的定期维护、保养,做好维护、保养记录,妥善保管。对急救药品定时进行补充更新,确保药品均在有效期内,补充更新以及劳动者领用应保留相关记录。

(2)用人单位应针对可能发生的职业性中暑,组织劳动者进行应急救援培训,每年高温季节来临之前组织劳动者进行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技能,并做好相应的影像资料、文档记录。

(3)用人单位应针对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组织劳动者进行应急救援培训,每年组织劳动者进行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技能,并做好相应的影像资料、文档记录。

4 职业健康监护

(1)按照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完善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并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2)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9号)和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检查项目、周期等定期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检查内容应覆盖劳动者接触的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今后如有新录用、离岗的劳动者,应按照要求,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离岗时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5 个体防护

(1)加强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督促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定期对劳动者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2)对个人防护用品定期检查其性能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及时对个人防护用品数量进行补充,确保个人防护用品数量满足劳动者的需求。

6 辅助用室

(1)建议用人单位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7.2.2.1、7.2.3.3、7.3.2等的要求,在车间附近或厂区设置集中浴室、更/存衣室等辅助用室;

(2)建议用人单位在车间内设置工间休息室,休息室门窗应有良好的隔声、隔尘效果,室内应设置清洁饮水设施,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必要时采用局部机械通风。

7 职业卫生管理

(1)建议用人单位按照当地卫生健康局的要求,取得申报回执,并妥善保管。

(2)进一步加强劳动者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3)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其已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文件,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4)根据相关规范的要求,进一步补充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职业健康监护等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档案内容。

(5)对公告栏、告知卡和警示标识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材质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8 下一阶段的建议

(1)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2)当生产规模、工艺、设备和规模等发生重要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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