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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晋江鑫泰货架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用人单位

晋江鑫泰货架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

晋江经济开发区(五里园)冠厦路3号(五里园)力马路23号

联系人

李雅珊

项目名称

晋江鑫泰货架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项目简介

晋江鑫泰货架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02月13日,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晋江经济开发区(五里园)冠厦路3号。法定代表人李金焕,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家具制造。目前年生产鞋服货架20000套。

现场调查人员

李山泉、陈淑萍

现场调查时间

2022年9月15日

用人单位陪同人

李雅珊

现场检测、采样人员

侯奕标、张建波

现场检测、采样时间

2022年11月14日—11月16日

用人单位陪同人

李雅珊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职业病危害因素:

(1)粉尘:其他粉尘(铁及其化合物)、其他粉尘(软木)、其他粉尘(环氧树脂)、滑石粉尘(总尘)、滑石粉尘(呼尘)、电焊烟尘;

(2)化学有害因素: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臭氧、锰及其无机化合物(MnO2)、苯、甲苯、二甲苯(全部异构体)、乙酸乙酯、乙酸丁酯、环己酮、甲苯-2,4-二异氰酸酯;

(3)物理因素:噪声、激光、电焊弧光。

检测结果:

(1)粉尘

用人单位3F木作车间的打磨工和补灰工岗位接触的粉尘浓度不符合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其他岗位接触的其他粉尘(铁及其化合物)、其他粉尘(软木)、其他粉尘(环氧树脂)、滑石粉尘(总尘)、滑石粉尘(呼尘)、电焊烟尘的浓度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2)化学有害因素

用人单位各岗位/工种劳动者接触的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臭氧、锰及其无机化合物(MnO2)、苯、甲苯、二甲苯(全部异构体)、乙酸乙酯、乙酸丁酯、环己酮、甲苯-2,4-二异氰酸酯浓度检测结果均符合GBZ 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要求。

(3)物理因素

用人单位的1F五金车间普工岗位,3F木作车间的雕刻工、下料工、木工、打磨工岗位接触的噪声声级不符合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的要求,其他岗位的噪声、激光、电焊弧光检测结果均符合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的要求。

评价结论和建议

评价结论: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为严重。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在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现状评价报告书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针对分项结论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日常管理工作的对策措施。

1、 职业病防护设施

(1)用人单位应增加3F木作车间雕刻、下料、打磨、补灰岗位等容易产生积尘的作业场所的洒水降尘、清扫的频率,清扫范围应包括设备表面、周围的积尘,清扫时应采用湿法、真空清扫器等能有效控制二次扬尘的方式进行清洁,减少二次扬尘,降低车间空气中粉尘浓度。清扫作业时劳动者应注意正确佩戴和使用防尘口罩;

(2)应对产生高噪声1F五金车间冲床机、冲孔机;3F木作车间雕刻机、下料机、冷压机、封边机、打磨等设备采取隔声措施,如安装隔声罩、设立隔声观察室,用于设备自动运行期间的观察、休息,降低噪声对劳动者健康影响;

(3)建议用人单位为3F木作车间打磨岗位更换除尘设备,现有侧吸式集气罩安装位置距离打磨操作工作台面较远,无法将产生的大部分滑石粉尘吸入集气罩内,使得工作场所积尘量多,可能造成二次扬尘;

(4)应根据制定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保养及维修计划,明确维护保养项目、周期频次、责任人员等内容,进一步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定期维护、保养及检修,并做好相关记录,妥善保管。

2、 应急设施与措施

(1)建议用人单位在3F喷漆车间喷漆岗位附近设置冲淋、洗眼设施,如设置喷淋洗眼器,喷淋洗眼器的服务半径应小于15m,保证劳动者能在10秒内得到冲洗;

(2)加强对应急救援设施的定期维护、保养,做好维护、保养记录,妥善保管。对急救药品定时进行补充更新,确保药品均在有效期内,补充更新以及劳动者领用应保留相关记录;

(3)用人单位应针对可能发生的职业性中暑、有毒有害气体急性职业损伤,每年至少一次组织劳动者进行应急救援培训和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提高劳动者应急处置能力、技能,并做好相应的影像资料、文档记录,高温中暑的演练应在每年高温季节来临之前进行。

3、 职业健康监护

(1)按照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完善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应包括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等内容,并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2)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9号)和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检查项目、周期等定期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检查内容应覆盖劳动者接触的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今后如有新录用、离岗的劳动者,应按照要求,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离岗时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4、 个体防护

(1)加强指导作业人员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督促并使员工自觉佩戴和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制定相关检查与考核制度,有效的杜绝只配不戴的现象。

(2)应向员工强调个体防护的重要性,加强对各种个人防护用品的维护、检查,对损坏或失效的个人防护用品应及时更换。

5、 辅助用室

建议用人单位在各个车间内设置工间休息室,休息室内应设置清洁饮水设施,门窗应有良好的隔声效果,室内有良好的通风,必要时采用局部机械通风。

6、职业健康管理

(1)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并取得教育培训合格证书或学时证明,初次培训教育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

(2)进一步加强劳动者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3)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其已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文件,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4)在今后的职业卫生管理过程中应及时补充、更新、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职业健康监护等职业卫生档案内容;

(5)对公告栏、告知卡和警示标识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7、 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

(1)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2)当生产规模、工艺、设备和规模等发生重要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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