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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福州港马尾港务有限公司 福州港闽江口内港区青州作业区3#、4#、5#泊位扩能改造工程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单位

福州港马尾港务有限公司

项目地理位置

福州市马尾区罗星东路东50米

建设单位联系人

方荔珠 13950412165

项目名称

福州港闽江口内港区青州作业区3#、4#、5#泊位扩能改造工程项目

项目简介

项目名称

福州港闽江口内港区青州作业区3#、4#、5#泊位扩能改造工程项目

建设单位

福州港马尾港务有限公司

项目性质

扩建

项目投资

基础建设已完工,码头扩能改造无需施工,项目仅在前期工作产生费用,具体为科研设计、水深测量、设计审查及预备费等,合计1422.16万元

建设规模

将青州作业区3#~5#泊位由1万吨级扩能改造为2万吨级(其中3#、4#泊位结构预留3.5万吨级)

建设地点

福州市马尾区罗星东路东50米

辐射源项

本项目无电离辐射源项

利旧、依托

项目码头泊位保持现有,利用现有3#、4#、5#码头泊位;

项目劳动定员保持现有,利用现有3#、4#、5#泊位职工;

项目生产设备和辅助生产设施利用现有设施;

项目非生产单元办公楼、职工宿舍和食堂保持现有,利用现有办公楼、职工宿舍和食堂。

项目职业卫生管理依托建设单位现有建立的职业卫生管理措施

现场调查人员

苏标志、魏强

现场调查时间

2023-2-2

建设单位陪同人

方荔珠

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王雄华、陈立凡

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2023-2-13~2023-2-15

建设单位陪同人

方荔珠

建设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职业病危害因素矽尘、电焊烟尘、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臭氧、锰及其无机化合物、噪声、电焊弧光、超高频辐射、工频电场

评价结论与建议

评价结论: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可知,建设项目属于“(55)水上运输业(553)水上运输辅助活动(5532)货运港口”。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规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一般,结合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分析,建设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

 

建议:

1 工程防护的改进建议

(1)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有关的工作人员对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检维修,当发现职业病防护设施无法正常运行时,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有效运行。

(2)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对达不到设计要求的防护设施要进行更新;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杜绝在防护设施未开启或不正常情况下进行生产作业。

2个人防护用品的改进建议

(1)应在日常培训过程中,加强对防护用品知识的教育,并督促相应岗位员工做好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佩戴。

(2)应从正规渠道采购个体防护用品,向供货商索取防护用品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并确保配置的防护用品类别与参数与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和浓度/强度匹配。

(3)建议建设单位在后续工作中严格要求作业人员作业过程正确佩戴好防尘、防噪个体防护装备,对特殊铬矿装卸过程,严格要求全身防护

3 应急救援措施改进建议

1)应急物资需有专人负责管理,应定期对应急物资性能进行检查,确保突发事故下能够正常急救使用。

2)定期对药品箱内药品进行检查更新,定期对应急设施进行维护,确保有效性。

3)建议建设单位在门机操作室、岗亭设置急救药箱及药品,便于员工取用。

4 职业健康监护的改进建议

建议建设单位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1)进一步完善、规范员工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应选择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查项目应符合《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相关要求,并做好检查结果的归档工作。

(2)继续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员工皆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依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建议,安排检查结果异常人员复查等后续工作。

(3)目前建设项目仍有部份工种未进行职业健康工作,宜在后续工作中进一步完善。

5 职业卫生管理的改进建议

(1)切实落实职业卫生责任制度,加大职业卫生投入。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应对本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做好日常监督和检查;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加强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和技术知识的学习;新进员工、转岗、复工员工应参加职业卫生基础知识的培训,并将培训过程现场记录归入职业卫生档案中。把职业病源头防治工作作为企业转型升级的一项重要内容。

(2)建设单位每年应组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加职业卫生培训,并取得培训证明应定期组织职业卫生培训,对于新员工和在岗员工职业卫生培训学时应分别达到8学时和4学时

(3)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正式投产后,应当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的要求,定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并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公布在公告栏、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等处。

(4)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建议建设单位将本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存档备查,并进行信息公示。同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5)对于外包项目的作业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劳务派遣协议书》的相关要求,履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做好外包作业人员的职业病防护工作,在加强外包作业人员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应督促其劳务公司加强外包队伍岗前职业病防治的培训,为作业人员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教育员工遵守规定的职业卫生操作规程,遭受事故伤害时及时进行救治等。

(6)建设项目应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7)夏季合理安排高温热源场所职工工作时段,尽可能避开最热时段作业。

(8)建议建设单位补齐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以备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

(9)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高温季节)高温进行定期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铬矿装卸时对铬矿装卸过程进行定期职业卫生检测。

(10)建设项目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的规定,设置固定式警示标识,用中文标明危险物料种类、危害方式、预防措施、急救办法。在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告标识和“戴防噪耳罩”指令标识,在高温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高温”警告标识。在粉尘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告标识和“戴防尘口罩”指令标识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专家组对《控评报告》的审查意见:

  同意通过《控评报告》,应按评审组意见修改确认。

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现场意见:

同意通过现场验收,应按评审组意见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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