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结论: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可知,拟建项目属于第C大类“塑料制品业”和“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规定,拟建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 建议: 职业病防护设施补充建议 拟建项目应定期对除尘装置、通风排毒装置及配套设施、排风罩、管道等防护设施进行检维修,确保作业过程防护设施运行时能够满足工作位合理控制风速; 总体布局补充建议 拟建项目非生产区设置在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向,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5.2.1.4条款,非生产区应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建设单位在下一步设计中应根据厂区布局及周边企业产生危害源进行合理布置非生产区位置。 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装备补充建议 (1)《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GB398000.1-2020)、《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2部分:石油、化工、天然气》(GB39800.2-2020)等标准、规范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为:应为生产车间一线各岗位作业人员配备防护服、耳塞、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等个人防护用品。在下一步设计过程中,应明确各种工种个人防护用品的配置型号、参数、发放周期等信息。 (2)拟建项目投产运行后应当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 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应急救援措施补充建议 (1)拟建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相关要求,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氯化氢及盐酸中毒应急预案》、《一氧化碳中毒应急预案》、《氮氧化物中毒应急预案》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预案中应包括组织机构人员、通信联系方式、应急响应程序、应急演练、应急物资等内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救援演练,由建设单位安全、消防、保卫及合作医疗机构等部门参加,并对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做好记录和总结。 (2)应对拟建项目的应急医疗卫生资源情况进行说明,包括有毒化学物救治的人员能力建设、装置现场医疗救治和厂区级的项目协作关系及对临近的有救治能力的社会医疗卫生机构的协作关系进行说明。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将本项目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相关信息,告知就近医院,以便发生急性职业性危害事故时及时开展应急救援,同时与就近有进行急救能力的医院建立合作关系,开辟绿色通道。 (3)应明确急救药箱内药品种类和数量、甲烷报警装置具体设置位置、设置数量及报警值设置。 (4)对于各类设备的检修应针对各类设备的特性分别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对密闭设备进行清理维修时,应对密闭空间作业的员工进行专门的培训,应根据《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 (GBZ/T 205-2007)的要求,制订密闭空间作业操作规程,要求维修工进行密闭空间作业时须携带便携式报警装置,佩戴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进入生产设备、管道等密闭空间前,需对其进行通风处理,并进行内部氧含量的测定,当内部氧含量19.5-23.5%时,方可进入,且现场需配备监护人员,确保现场所有作业人员能够严格按照密闭空间作业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辅助用室补充建议 拟建项目2#楼、3#楼、5#楼、6#楼和锅炉房车间卫生特征等级为2级,8#楼、9#楼车间卫生等级为3级,依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相关要求: 浴室、盥洗室、厕所的设计,应按劳动者最多的班组人数进行设计。存衣室设计计算人数应按车间劳动者实际总数计算。 车间卫生特征2级的车间应设浴室,车间卫生特征3级的车间,车间附近或厂区设置集中浴室。浴室内一般按4个~6个淋浴器设一具盥洗器。 车间卫生特征2级的更/存衣室,便服室、工作服室可按照同室分柜存放的原则设计,以避免工作服污染便服;车间卫生特征3级的更/存衣室,便服室、工作服室可按照同柜分层存放的原则设计。更衣室与休息室可合并设置。 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休息室或休息区。休息室内应设置清洁饮水设施。若女工较多,应在车间附近清洁安静处设置孕妇休息室或休息区。 男厕所:劳动定员男职工人数<100人的工作场所可按25人设1个蹲位;>100人的工作场所每增50人增设1个蹲位。小便器的数量与蹲位的数量相同。女厕所:劳动定员女职工人数<100人的工作场所可按15人设1个~2个蹲位;>100人的工作场所,每增30人,增设1个蹲位。 建筑卫生学 建设单位应在下一步设计中,明确采光照明设置的灯具参数,依据《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的相关要求。 职业卫生管理措施补充建议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具体设置措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 225-2010)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要求,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补充完善: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的要求,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应严格按照其制定的职业卫 生管理文件,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做好运行后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建设单位应在办公区域、工作场所入口处等方便劳动者观看的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建设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职业病防护经费应纳入工程建设预算中,下一步设计中应明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组织工作、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个人防护用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职业卫生宣传培训、职业健康监护、警示标识与告知等项目的经费预算。 依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的相关要求: ①应在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戴护耳器”等警示标识; ②应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禁止入内”、“当心中毒”、“当心有毒气体”、“必须洗手”、“穿防护服”、“戴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戴防护手套”、“戴防护眼镜”、“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并标明“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警示标识; ③应在能引起职业性灼伤或腐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腐蚀性”、“遇湿具有腐蚀性”、“当心灼伤”、“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戴防护眼镜”、“戴防毒口罩”等警示标识。 ④应在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注意高温”、“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 ⑤根据接害岗位实际需要,由各类图形标识和文字组合成《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告知卡应设置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 依据《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用人单位“三类人员”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闽卫职健函〔2020〕213号)的相关要求: ①用人单位“三类人员”(即: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接触危害劳动者)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培训工作,采取形式多样的培训,确保“三类人员”培训率达95%以上。 ②职业卫生培训采取“线下培训”和“线上培训”两种方式。“线下培训”可由具有独立法人的培训机构组织或用人单位自行组织;“线上培训”可由具备在线培训、远程视频考核等要求的网络平台开展。 ③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完成规定培训学时后,可参加线下考核和线上考核,首次考核未通过的,可补考一次。补考未通过的,需重新培训规定学时后参加考核;考核通过后由培训机构发放职业卫生培训合格证明。培训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全省范围通用。变更用人单位的,培训合格证明需由新用人单位确认并加盖公章。 ④接触危害劳动者完成规定培训学时后,各类培训机构应提供培训记录。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所从事岗位设置要求自行组织考核,考核通过后方能上岗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9号)、《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要求和规定,对新录入、转岗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对离岗人员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定期对在岗人员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建设单位组织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及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内容应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的要求执行,体检项目见附件4,对检查结果异常的员工应按照体检机构的建议调离岗位,定期复查。 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49号令)相关要求,劳动者个人健康监护档案应包含如下材料: ①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②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③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④职业病诊疗资料; 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分析,建设单位进一步加强在岗期间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情况,所有接害岗位人员每年需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根据检查报告建议,做好后续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