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结论: 1.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本项目属于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电池制造,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规定,本项目属于C3841(锂离子电池制造),因本项目涉及1台X射线装置,根据《射线装置分类》中标注说明:6.对自屏蔽式X射线探伤装置的生产、销售活动按II类射线装置管理;使用活动按Ⅲ类射线装置管理,本项目使用的1台自带屏蔽式X射线工业CT机属于Ⅲ类射线装置;综合分析本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建设项目。 2. 拟建项目在放射防护管理、应急预案等方面还存在不足,需根据本报告提出的措施及建议在初步设计进行设计和完善,拟建项目若能在以后的设计、施工和正式投产中,将已考虑到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与本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均采取的前提下,拟建项目建成投产后,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主要内容: 1.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补充措施 (1)在项目施工设计阶段,应认真落实宁德蕉城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台X射线工业CT机的屏蔽和各项安全防护设施设计方案。 (2)建议在进入工作场所的主要出入口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识和电离辐射职业病危害告知牌。 (3)定期对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2. 职业健康监护 (1)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以及应急健康检查,同时建设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2)建设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3)建设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 放射防护管理的补充措施 (1)在辐射安全与环境管理机构的职责补充放射防护管理的相关职责。 (2)完善修改《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制度》,结合建设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内容,如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辐照装置、放射治疗等与本单位情况不符的建设删掉。 (3)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将监测数据张贴至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栏中,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安排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外照射个人剂量常规监测周期一般为1个月,最长不应超过 3个月。 (4)建设单位投入生产后,应定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进行存档,检测结果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找出原因,尽快采取改进措施。 (5)职业健康培训: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应按时接受职业健康培训。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后3个月内接受职业健康培训,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之后每年接受一次继续教育,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劳动者上岗前应接受职业健康培训,上岗前培训不得少于8学时,之后每年接受一次在岗培训,在岗培训不得少于4学时。 (6)放射工作人员培训:根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培训管理工作通知》、《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用人单位“三类人员”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放射作业人员上岗前应培训基本内容应当包括放射防护基础知识、放射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各类放射专业的放射防护及辐射安全管理的相关知识培训,非放射诊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的培训除上述基本内容外,还应增加非放射诊疗机构放射性危害因素的放射防护相关知识;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首次参加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天,复训培训时间的间隔不得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天。培训时间每天按8小时计算。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用人单位应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 2 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 2 天。根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要求,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7)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针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根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在工作场所入口处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或设备附近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告知卡应当标明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接触限值、防护措施、应急处理及急救电话、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检测时间等。 (8)建设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并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或以合同附件形式与劳动者签署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9)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对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网络申报,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4. 应急救援措施 (1)应定期开展辐射事故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的辐射安全防护意识,避免辐射事故的发生。 (2)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根据需要,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并形成总结报告,根据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3)完善辐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在应急救援职责中应注意向辐射安全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的职责与时限;应在应急预案中补充制定应急培训、应急救援的装备、物资及应急救援资金的相关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应急预案不断进行修正。 5. 放射卫生专项投资 建设单位应对放射卫生专项投资进行单独核算,放射卫生专项投资应包括放射卫生管理机构的组织工作经费、防护设施建设与维护、应急救援设施的建设与维护、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检测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设备购买、职业卫生宣传培训、职工健康监护、职业病人诊疗、警示标识等费用,大约为投资总额的 1%。 6.其他建议 在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放射防护验收检测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