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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泉州丹亿鞋材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用人单位

泉州丹亿鞋材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

晋江市陈埭涵口桥南工业区

联系人

庄凤婷

项目名称

泉州丹亿鞋材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项目简介

泉州丹亿鞋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3月,于2012年5月投入生产,是一家专业生产、加工鞋底的企业,目前年产鞋底约240万双。

用人单位名称:泉州丹亿鞋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591733053X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树红

出资额:7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晋江市陈埭涵口桥南工业区

辐射源项:本项目无电离辐射源及辐射使用

此次评价为用人单位第一次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用人单位近三年来生产工艺、生产规模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目前该用人单位正常负荷运行,生产设施与防尘等防护设施正常稳定运行;自运行以来,未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

现场调查人员

吴汉钊、陈淑萍

现场调查时间

2022年06月06日

用人单位陪同人

庄凤婷

现场检测、采样人员

陈建明、李斌

现场检测、采样时间

2022年09月22日—2022年09月24日

用人单位陪同人

庄凤婷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职业病危害因素:

(1)生产性毒物:苯、甲苯、二甲苯(全部异构体)、丙酮、甲乙酮(2-丁酮)、乙酸乙酯、乙酸丁酯、乙酸甲酯、二氯甲烷、二甲基甲酰胺、环己酮、氯化氢及盐酸、氯乙烯、二氧化硫、硫化氢;

(2)生产性粉尘:其他粉尘(EVA、橡胶)、沉淀 SiO2(白炭黑);

(3)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紫外辐射。

检测结果:

(1)用人单位成型车间刷处理剂岗位、刷胶岗位接触的甲苯CTWA和CSTE不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其余岗位/工种接触的有害物质CTWA和CSTE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超标原因分析:

该用人单位合底车间在生产作业时,使用中或使用过的胶水桶未及时密封收拾,仍堆放在作业岗位旁,甲苯等有毒有害物质在未封闭情况下易挥发,流水线配套排风罩未能及时有效地排除空气中的有害气体,导致空气中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过高,且人员作业时间较长,导致检测结果超标。

(2)用人单位油压机机岗位、打粗机岗位、压底机岗位接触的40h噪声等效声级不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中规定的接触限值要求。其余岗位/工种接触的40h噪声等效声级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中规定的接触限值要求,超标原因分析如下。

超标原因分析:

油压机、打粗机和压底机属于高噪声作业,用人单位未在岗位设置相应的降噪、隔声措施,且油压机和打粗机集中布置,产生的噪声相互叠加,导致作业场所噪声强度超标。

(3)用人单位油压车间油压工WBGT指数不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中规定的接触限值要求,其余涉高温岗位/工种WBGT指数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中规定的接触限值要求。

超标原因分析:油压机集中布置,生产过程直接接触高温热源,且上班接触时间较长,导致本次高温检测结果超标。

(4)用人单位修边车间照射岗位紫外辐射检测结果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中规定的接触限值要求。

(5)用人单位生产车间岗位所测得粉尘的CTWA和C峰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评价结论和建议

评价结论: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为严重。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在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现状评价报告书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1总体布局

建议用人单位将来在厂区改造时,应根据 GBZ 1-2010《工业企 业设计卫生标准》对辅助生产区和非生产区进行合理平面布局,将生产区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W)的上风侧,将非生产区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辅助生产区布置在生产区与非生产区中间;总平面布置明确功能分区,分为生产区、非生产区、辅助生产区。

2设备布局

建议用人单将噪声与振动较大的打粗机宜安装在多层厂房底层,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3职业病防护设施

(1)建议用人单位合底流水线上挥发物料的容器应及时密闭,开盖胶水桶应及时加盖密封,流水线少量存放有机溶剂,按需从胶水房领取,防止有毒有害物质的聚集。

(2)用人单位成型流水线在防护设施(排气扇、落地扇、集气罩等)开启后进行作业,在作业结束后关闭防护设备。

(3)建议用人单位在高温作业现场增设通风防暑设施(如冷风机、工业风扇、隔热屏等);

(4)建议用人单位加强对现有高噪声设备的保养,定期对设备进行保养,添加润滑油,减少设备运行时的噪声;

(5)建议用人单位在高噪声岗位(如:打粗)采取隔声、吸声、消声等控制措施(如:设置围挡隔声设施);

4应急救援

(1)建议用人单位在成型车间流水线岗位附近(15m内)设置不断水的冲淋、洗眼装置。

(2)建议用人单位鞋用有毒物品仓库设事故通风,通风换气次数应达12次/h。

(3)加强对应急救援设施的定期维护、保养,做好维护、保养记录,妥善保管。对急救药品定时进行补充更新,确保药品均在有效期内,补充更新以及劳动者领用应保留相关记录,急救药箱设置明显的标识。

(4)应根据制定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保养及维修计划,明确维护保养项目、周期频次、责任人员等内容,进一步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定期维护、保养及检修,并做好相关记录,妥善保管。

(5)用人单位应针对可能发生的职业性中暑、职业性急性防水剂中毒等应急事故,组织劳动者进行应急救援培训,每年定期组织劳动者进行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技能,并做好相应的影像资料、文档记录。

5职业健康监护

(1)建议用人单位完善职工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更新、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尽快安排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2)建议用人单位对需复查的员工,按照医院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总结报告中的处理建议进行处理;

(3)按照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完善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并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4)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9号)和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检查项目、周期等定期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检查内容应覆盖劳动者接触的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今后如有新录用、离岗的劳动者,应按照要求,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离岗时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检查项目、周期具体见附件八。

6个人防护用品

(1)加强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督促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定期对劳动者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2)对个人防护用品定期检查其性能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及时对个人防护用品数量进行补充,确保个人防护用品数量满足劳动者的需求。

7职业卫生管理

(1)建议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其已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文件,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2)建议用人单位应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内容,及时更新相关法规和标准。

(3)建议用人单位对公告栏、告知卡和警示标识等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4)建议用人单位多个警示标识在一起设置时,应按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

(5)进一步加强劳动者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6)对临时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其遵守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为临时工发放符合国家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确保其作业时正确佩戴和使用;做好临时工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组织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7)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部分员工未进行职业病危害书面的告知,需补签《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8下一阶段的建议

(1)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第5号)第二十条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2)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车间布局、所用原辅材料、中间副产物、产品等发生重要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当出现职业病危害变化时,应及时向卫健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变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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