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结论: 1. 拟建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 2. 根据对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资料的分析,拟建项目基本执行了我国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有关规定。在今后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建设中,若能将本评价报告中提出的补充措施建议予以落实,预计项目投产后,拟建项目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能够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主要内容: 1 职业病防护设施补充建议 (1)加硬岗位员工接触的危害因素甲醇,且在通风不足的情况下可能存在急性中毒现象。建议拟建项目必须严格保持车间内的通风,作业岗位集气罩罩口风速应大于1m/s,作业时应为劳动者配备防毒面罩,并且加强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 (2)加强作业岗位的通风,在设置有侧吸式集气罩时,进气和排放罩口控制风速应大于0.4m/s;拟设置侧吸式排风罩时,其罩口高度应低于劳动者呼吸带高度,控制风速应位于0.5m/s~1m/s之间。作业时应要求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防毒面具等个人防护用品; (3)投产后应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定期维护、保养及检修,做好相关记录,并妥善保管,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有效运行。 2 建筑卫生学补充建议 由于车间夏季采用空调,车间内作业岗位较为密集,应设置侧窗或机械通风设施,确保人均新风量不小于20m3/h。 3 个人防护用品补充建议 (1)建设单位应根据劳动者作业类别及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参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和《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GB 39800.1-2020),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 (2)进一步加强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督促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定期对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并严格要求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作业期间必须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减少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影响,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3)加强对个人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定期检查个人防护用品的性能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及时进行个人防护用品数量补充,确保个人防护用品数量满足劳动者的要求。及时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达不到防护效果的个人防护用品; (4)购买的个人防护用品应有生产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型号、防护性能等参数,所使用的防护用品还应具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以及“LA”标识以及检验结果报告。 4 应急救援设施补充建议 (1)拟建项目应按照企业规模、职业病危害性质及可能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接触人数等实际需要参照表5-3在办公室内配备急救药品,并定期对急救箱进行补充更新,确保急救药品均在有效期内; (2)车间内设置的急救药箱等应急救援设施应有清晰的标识,并定期对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做好应急救援设施相关维护、维修记录; (3)建议在褪色和加硬岗位附近设置1套洗眼设施,如设置喷淋洗眼器,喷淋洗眼器的服务半径应小于15m,保证劳动者能在10秒内得到冲洗。车间内应设置防毒面具个人防护用品,用于应急时使用。 (4)建议依据GBZ 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要求,在存在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事故通风装置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 (5)应针对可能发生的急性职业损伤,制定甲醇中毒以及职业性中暑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预案应包括急救措施、应急处理、防护措施以及响应程序、演练方式、演练内容、演练周期等内容。加强对劳动者的应急救援培训,定期进行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技能,并做好相应的影像资料、文档记录; (6)建设单位应与附近有医疗救治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协作关系,以便发生急性职业损伤时受伤者能第一时间得到专业救治。 5 职业健康监护补充建议 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9号)和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检查项目(见附件1)组织新录用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检查内容应覆盖劳动者接触的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试运行期间及投产后应根据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组织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6 职业卫生管理补充建议 (1)拟建项目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培训内容应包括: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职业病危害防治基础知识,结合行业特点的职业卫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等。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 (2)应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劳动者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课时; (3)如存在作业人员转调岗位,应针对新作业岗位中存在的职业病害因素从新进行培训,包含指导劳动如何正确使用新岗位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4)生产车间内的工作场所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和GBZ 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要求设置警示标识,警示标识采用坚固耐用、不易变形变质、阻燃的材料制作。 (5)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告知卡应当标明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接触限值、防护措施、应急处理及急救电话、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检测时间等。 7 职业卫生专项投资补充建议 拟建项目应制定职业卫生专项投资表,内容包括: (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组织管理、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与维护、个人防护用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应急救援设施、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人诊疗、警示标识等的投入经费; (2)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包括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所需费用应纳入预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