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结论: 拟建项目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为严重。 建议主要内容: 1、拟建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遵循相应的技术规范和规程的要求。拟建项目化学品仓库、危废仓库必须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隔热、降温、防潮、房汛、防雷等设施。 2、拟建项目投产后应严格按照制定的规章制度要求,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定期检查、维护,定期进行防护性能的检测,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正常、有效运行。 3、拟建项目排风罩控制风速应符合WS/T 757-2016《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的要求。 4、拟建项目应根据劳动者作业类别,参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和GB 39800.1-2020《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 5、加强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督促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定期对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并严格要求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作业期间必须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减少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影响,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6、加强对个人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定期检查个人防护用品的性能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及时进行个人防护用品数量补充,确保个人防护用品数量满足劳动者的要求。及时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达不到防护效果的个人防护用品。 7、拟建项目应按照企业规模、职业病危害性质及可能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接触人数等实际需要在车间内配备急救药品,并定期对急救箱进行补充更新,确保急救药品均在有效期内。 8、拟建项目应针对制定的高温中暑、急性中毒、辐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对劳动者的应急救援培训,每年高温季节来临之前组织劳动者进行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提高劳动者应急处置技能和能力,同时做好相应的影像资料、文档记录。 9、拟建项目应与附近有医疗救治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协作关系,以便发生急性职业损伤时伤者能第一时间得到专业救治。 10、拟建项目应在化学品仓库、危废仓库设置事故通风装置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事故通风宜由经常使用的通风系统和事故通风系统共同保证,但在发生事故时,必须保证能提供足够的通风量。事故通风的风量宜根据工艺设计要求通过计算确定,但换气次数不宜<12次/h。 11、拟建项目拟在化学品仓库、液氮储罐区、危废仓库、使用化学品岗位附近设置不断水的喷淋洗眼装置,保持有不间断供水,保证劳动者在10秒内可以得到冲洗,喷淋洗眼器顶部设置紧急救护标志牌。洗眼器喷头应位于距离使用者站立的水平面至少838mm,但不超过1143mm,且距离墙壁或最近的障碍物至少为153mm,喷淋器喷头的高度在2080~2440mm之间,阀门驱动装置到使用者站立平面的高度不超过1730mm,并以至少76L/min的流量提供冲洗液,保持连续冲洗至少15min,设置在地面时,拟采用混凝土基础。 12、应急救援组织机构急救人员的人数宜根据工作场所的规模、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特点、劳动者人数,按照0.1%~5%的比例配备,并对急救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有条件的企业,每个工作班宜至少安排1名急救人员。应急救援机构(站)可设在厂区内的医务所或卫生所内,设在厂区外的应考虑应急救援机构(站)与工业企业的距离及最佳响应时间。 13、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9号)、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98-2020《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中规定的检查内容(见附件1)组织新录用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检查内容应覆盖劳动者接触的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14、建设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15、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16、拟建项目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符合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要求的职业卫生培训。 17、应加强对已制定的职业卫生培训档案内容的补充、更新和完善,包括职业病防护设施台帐以及维护、检修、保养,个人防护用品发放、领用、补充、检查记录,职业卫生培训文档资料和影像记录,职业健康监护开展情况和劳动者个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 18、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年满18周岁;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19、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进入辐照装置、工业探伤、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20、应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和GBZ 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要求设置“当心有毒气体”、“必须戴防毒面具”、“注意通风”、“噪声有害”、“注意防尘”、“注意高温”、“当心电离辐射”等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警示标识采用坚固耐用、不易变形变质、阻燃的材料制作。 21、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告知卡应当标明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接触限值、防护措施、应急处理及急救电话、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检测时间等。 22、拟建项目应制定职业卫生专项投资表,内容至少包括: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组织管理、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与维护、个人防护用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应急救援设施、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人诊疗、警示标识等的投入经费;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包括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所需费用应纳入预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