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结论: 拟建项目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为一般。 建议主要内容: 1、拟建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遵循相应的技术规范和规程的要求。 2、拟建项目投产后应严格按照制定的规章制度要求,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定期检查、维护,定期进行防护性能的检测,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正常、有效运行。 3、拟建项目应根据劳动者作业类别,参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和GB 39800.1-2020《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 3、加强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督促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定期对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并严格要求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作业期间必须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减少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影响,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4、加强对个人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定期检查个人防护用品的性能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及时进行个人防护用品数量补充,确保个人防护用品数量满足劳动者的要求。及时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达不到防护效果的个人防护用品。 5、拟建项目应按照企业规模、职业病危害性质及可能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接触人数等实际需要在车间内配备急救药品,并定期对急救箱进行补充更新,确保急救药品均在有效期内。 6、拟建项目应在接触化学品岗位附近设置不断水喷淋、洗眼器。 7、拟建项目应在化学品仓库、危废仓库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及与事故排风系统(防爆)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换气次数不宜<12次/h。 8、拟建项目应针对制定的高温中暑、急性中毒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对劳动者的应急救援培训,每年高温季节来临之前组织劳动者进行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提高劳动者应急处置技能和能力,同时做好相应的影像资料、文档记录。 9、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9号)和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检查内容(见附件1)组织新录用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检查内容应覆盖劳动者接触的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10、拟建项目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符合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要求的职业卫生培训。 11、应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和GBZ 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要求设置“当心腐蚀”、“当心有毒气体”、“必须戴防毒面具”、“注意通风”等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警示标识采用坚固耐用、不易变形变质、阻燃的材料制作。 1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告知卡应当标明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接触限值、防护措施、应急处理及急救电话、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检测时间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