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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福建省鼎九天成科技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用人单位

福建省鼎九天成科技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

福建省永安市尼葛工业园北区1198号

联系人

王秀娟

项目名称

福建省鼎九天成科技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项目简介

福建省鼎九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位于福建省永安市尼葛工业园北区 1198号,成立于2018年4月,注册资金20000万。公司占地面积34000平方米,建筑面积23000平方米,2019年12月正式投入生产。用人单位年产3330万m2PET板光伏背板。

此次评价是用人单位首次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评价期间各生产工艺、主要生产设备正常稳定运行,未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

现场调查人员

秦小艳、韩旭

现场调查时间

2022.2.1

用人单位陪同人

王秀娟

现场检测、采样人员

杨明生、叶坤华

现场采样时间

2022-2-16~2022-2-18

用人单位陪同人

王秀娟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职业病危害因素:

(1)化学有害因素:苯、甲苯、二甲苯(全部异构体)、乙酸乙酯、乙酸丁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

(2)物理因素:噪声。

检测结果:

用人单位各工作场所产生或存在的苯、甲苯、二甲苯(全部异构体)、乙酸乙酯、乙酸丁酯浓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职业接触限值,用人单位各工作场所未检测出苯、甲苯、二甲苯(全部异构体)等职业病危害因素。

用人单位各工作场所接触噪声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卫生接触限值第2部分 物理因素》(GBZ2.2-2007)中规定的接触限值。

评价结论和建议

评价结论:

通过本报告书的综合分析,用人单位在实施过程中,若能够落实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及后续处置,在生产状况正常、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运行正常、个人防护用品佩戴有效及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良好落实的情况下,工人实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就能够控制在职业接触限值内,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建议:

1职业病危害因素及职业病防护设施

(1)建议用人单位定期对各防护设施的结构、安装和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维修,改善其不合理结构或布置,使之发挥有效的防护作用,并定期检查,定期保养,更换坏损设备。将防护设施与主要工艺设备一起纳入设备维护保养计划并切实执行,发现损坏的设备及时进行维修,并对维修和保养进行记录。

(2)建议用人单位检维修人员进入大型密闭设施等有限空间作业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先进行吹扫置换内部空气,作业工人佩戴防毒面具预防急性职业中毒。

2职业健康监护

(1)建议用人单位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49号)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相关规定,定期委托具有资质的(2)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3)在聘用新员工时,应委托具有体检资质的职业健康体检机构根据其将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对其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若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离岗人员,对离岗人员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5)提高接害员工实际体检率,并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所提建议对需要复查和处置的员工进行复查及相应处置工作和及时更新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6)加强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意识及其教育培训,配合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以便早期检出职业禁忌证患者减少职业病的发生,保护人员健康,分清责任,减少纠纷。

3个体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应根据《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加强个体防护管理和对员工个体防护用品佩戴的监督力度,加强对各种个体防护用品的采购、维护、检查,对损坏或失效的个人用品应及时更换,确保处于正常有效状态,并对防护用品的种类、发放,使用情况等进行记录。

4职业卫生培训

建议定期安排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同时加强员工职业卫生意识的培训,针对新员工职业卫生意识应制定培训计划及内容,并落实培训等相关工作。

培训员工掌握本岗位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正确使用方法,以及能正确判断防护设施是否故障的能力。

5应急救援设施

(1)建议定期对应急物资性能进行检查,确保突发事故下能够正常急救使用。

建议定期对药品箱内药品进行检查更新。

(2)建议更换满足《眼面部防护 应急喷淋和洗眼设备 第1部分:技术要求》(GB/T 38144.1-2019)要求的立式冲淋洗眼器。

6职业卫生管理

建议用人单位按照制定的职业中毒事故应急救援演练预案定期开展职业中毒演练工作。

7下阶段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提示

(1)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进行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2)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职业病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结果应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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