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结论: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为严重。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在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现状评价报告书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1)针对本次检测结果可知各车间办公室非噪声工作场所噪声检测结果不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建议用人单位可在车间办公室安装双层隔音玻璃进行降噪处理或将车间办公室设置在远离噪声的工作场所; (2)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对功率衰减达不到设计要求的防护设施要进行更新;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杜绝在防护设施未开启或不正常情况下进行生产作业。 (3)建议用人单位根据《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的相关要求如下: ①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②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③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4)建议用人单位根据制定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包含职业性中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职业性急性化学品中毒事故应急预案、职业性化学性灼伤事故等,每年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做好相关演练记录和总结工作; (5)建议用人单位对附近有医疗救援能力的二甲级别以上医疗机构进行了解或签署应急救援协议。 (6)用人单位应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的要求完善员工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补充正己烷、氟化氢、高温、一氧化碳、氮氧化物、溶剂汽油、无机粉尘的体检项目。 (7)建议用人单位加强个体防护用品的管理,督促相应岗位员工做好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佩戴,宜在日常培训过程中,加强对防护用品知识的教育。 (8)建议用人单位保持从正规渠道采购个体防护用品,向供货商索取防护用品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确保配置的防护用品类别与参数与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和浓度/强度匹配。 (9)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第7.4妇女卫生室中的规定:人数最多班组女工>100人的工业企业,应设妇女卫生室,用人单位女工人数为231人,建议用人单位设置妇女卫生室;妇女卫生室要求如下:妇女卫生室由等候间和处理间组成。等候间应设洗手设备及洗涤池。处理间内应设温水箱及冲洗器。冲洗器的数量应根据设计计算人数确定。人数最多班组女工人数为100人~200人时,应设1具冲洗器,>200人时,每增加200人增设1个 (10)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