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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泉州市棕宝纤维科技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用人单位

泉州市棕宝纤维科技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

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省新镇油园村

联系人

周培智

项目名称

泉州市棕宝纤维科技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项目简介

泉州市棕宝纤维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0月并投入生产,法定代表人谢元旺,注册地址为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省新镇油园村,主要从事生产椰棕床垫和绿安梦环保床垫。

此次评价为该用人单位首次职业病危害评价,评价期间主要生产设备、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稳定运行。

现场调查人员

岳忠周、陈淑萍、李家鑫

现场调查时间

2021年4月1日-2021年4月3日

用人单位陪同人

周培智

现场检测、采样人员

兰建双、林金龙

现场检测、采样时间

2021年5月6日—2021年5月8日

用人单位陪同人

周培智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职业病危害因素:

①化学有害因素:其他粉尘(椰丝)、其他粉尘(涤纶)、其他粉尘(涤纶、椰丝);

②物理因素:噪声。

检测结果:

(1)由检测结果可知,本次检测结果显示椰棕床垫生产车间椰棕生产线喂料岗位、看机岗位员工接触其他粉尘(椰丝)的浓度不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环保床垫生产车间1#环保床垫生产线喂料岗位、环保床垫生产车间1#环保床垫生产线边料岗位、边料工、环保床垫生产车间2#环保床垫生产线喂料岗位、环保床垫生产车间2#环保床垫生产线看机岗位员工接触其他粉尘(涤纶、椰丝)的浓度不符合职业接触限值;其余岗位接触的其他粉尘(椰丝)、其他粉尘(涤纶)、其他粉尘(涤纶、椰丝)的浓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中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

超标原因分析:

喂料工、看机工、边料工岗位:原料为椰丝和化学纤维,在喂料、看机、边料过程中产生大量粉尘,未及时对地面积尘进行清理、清扫,岗位设置风扇,导致二次扬尘较严重,导致粉尘检测结果超标。

(2)由检测结果可知,环保床垫生产车间2#环保床垫生产线喂料岗位、看机岗位接触的40h噪声等效声级均超过85dB(A)不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中规定的接触限值要求;其余岗位接触的40h噪声等效声级值介于80-85dB(A)之间,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超标原因分析:

该用人单位喂料岗位、看机岗位产生高噪声的设备只安装减振基座,未设置有效的隔声降噪等措施;生产车间内同种设备数量较多,布置集中,作业时多台设备同时开启,设备产生的噪声互相叠加,以及作业人员作业时间过长,导致40h等效声级超过国家规定的接触限值要求。

评价结论和建议

评价结论: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为严重。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在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现状评价报告书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1 职业病防护设施

(1)建议对生产车间内环保床垫生产线喂料岗位、环保床垫生产线看机岗位采取可行的隔声降噪措施,如安装隔声罩、隔声挡板等,降低噪声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

(2)加强对工作场所设备、地面积尘的清洁、清理作业,特别是粉尘浓度超标的岗位。每天下班前或下班后及时进行清洁、清理,减少工作场所积尘,避免二次扬尘。清洁、清理作业应当采用湿法、真空清扫器等能有效控制二次扬尘的方式;

(3)定期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做好相关记录,并妥善保管,确保防护设施风机功率满足通风除尘要求,防护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4)设备在长期使用中,建议用人单位必须加强日常维护和定期检修。为了防止转动零件磨损所产生的噪声,确保马达等噪声源的防护罩密闭;开展巡检制度,检查、紧固设备联接件,消除因螺栓松动造成的振动,减少设备振动噪声;形成定期维修机制,利用大、中、小检修机会,及时更换磨损的零部件,降低机械噪声。

2 应急救援

(1)建议用人单位对药箱进行定期检查,更换失效药品,做好检查记录。

(3)建议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劳动者的应急救援培训,针对可能发生的高温中暑等职业病危害事故,定期(至少一年一次)进行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提高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置技能,并做好相应的影像资料、文档记录。

3 职业健康监护

(1)建议用人单位组织员工进行2021年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更新、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安排职工到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单位进行检查。

(2)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2012〕第49号)和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检查项目、周期等定期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检查内容应覆盖劳动者接触的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今后如有新录用、离岗的劳动者,应按照要求,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离岗时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4 个体防护

(1)建议用人单位严格按照《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GB/T 11651《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8664《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要求为劳动者配备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个人防护用品。

(2)用人单位应增强作业人员的个人防护意识,培训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个人防护装备的技能,督促并使员工自觉佩戴和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制定相关检查与考核制度,有效的杜绝只配不戴的现象。

(3)用人单位应向员工强调个体防护的重要性,加强对各种个人防护用品的维护、检查,对损坏或失效的个人防护用品应及时更换,确保各种个体防护用品外观完好、部件齐全、功能正常。对于不符合国家标准、达不到防护效果或在工作过程中损坏,应及时给予判废更换。

5 职业卫生管理

(1)建议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其已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档,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2)建议用人单位应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内容,及时更新相关法规和标准。

(3)建议用人单位对公告栏、告知卡和警示标识等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4)建议用人单位多个警示标识在一起设置时,应按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

(5)应按GBZ/T 225的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6)根据《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用人单位应安排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加当地主管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且应加强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并加强员工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监督、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充分了解使用的目的和意义,确保其正确使用。

6 下一阶段的建议

(1)当生产规模、工艺、设备和规模等发生重要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

(2)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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