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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福建省南安市永丰塑料制品厂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用人单位

福建省南安市永丰塑料制品厂

地理位置

南安市省新镇省身村小垅口306号

联系人

陈燕玲

项目名称

福建省南安市永丰塑料制品厂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项目简介

福建省南安市永丰塑料制品厂成立于2001年06月并投入生产,法定代表人许锡彬,注册地址为南安市省新镇省身村小垅口306号,主要从事生产PP塑料膜、PE塑料袋。该用人单位主要年生产PP塑料膜5000吨、PE塑料袋5000吨。

此次评价为该用人单位首次职业病危害评价,评价期间主要生产设备、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稳定运行。

现场调查人员

岳忠周、陈淑萍、李家鑫

现场调查时间

2021年4月1日-2021年4月3日

用人单位陪同人

陈燕玲

现场检测、采样人员

林金龙、兰建双

现场检测、采样时间

2021年5月1日—2021年5月3日

用人单位陪同人

陈燕玲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业病危害因素:

(1)化学有害因素:聚乙烯粉尘、聚丙烯粉尘;

(2)物理因素:噪声。

检测结果:

(1)本次检测结果显示所检测的岗位员工接触聚乙烯粉尘、聚丙烯粉尘的浓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中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

(2)检测结果可知,PE塑料车间2F包装工岗位员工接触的40h噪声等效声级值介于80-85dB(A)之间,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其余岗位员工接触的40h噪声等效声级均超过85dB(A)不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中规定的接触限值要求。

超标原因分析:

该用人单位产生高噪声的设备只安装减振基座,未设置有效的隔声降噪等措施;PE塑料车间3F及PP塑料车间内同种设备数量较多,布置集中,作业时多台设备同时开启,设备产生的噪声互相影响,导致噪声互相叠加,以及作业人员作业时间过长,导致40h等效声级超过国家规定的接触限值要求。

评价结论和建议

评价结论: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为严重。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在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现状评价报告书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1 职业病防护设施

(1)建议对PE塑料车间3F、PP塑料车间内高噪声设备采取可行的隔声降噪措施,如安装隔声罩、隔声挡板等,降低噪声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

(2)定期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做好相关记录,并妥善保管,确保防护设施风机功率满足通风除尘要求,防护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3)设备在长期使用中,建议用人单位必须加强日常维护和定期检修。为了防止转动零件磨损所产生的噪声,确保马达等噪声源的防护罩密闭;开展巡检制度,检查、紧固设备联接件,消除因螺栓松动造成的振动,减少设备振动噪声;形成定期维修机制,利用大、中、小检修机会,及时更换磨损的零部件,降低机械噪声。

2 应急救援

(1)建议用人单位对应急救援设施的定期检查、保养维护进行记录。

(3)建议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劳动者的应急救援培训,针对可能发生的高温中暑等职业病危害事故,定期(至少一年一次)进行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提高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置技能,并做好相应的影像资料、文档记录。

3 职业健康监护

(1)建议用人单位组织员工进行2021年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更新、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安排职工到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单位进行检查。

(2)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2012〕第49号)和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检查项目、周期等定期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检查内容应覆盖劳动者接触的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今后如有新录用、离岗的劳动者,应按照要求,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离岗时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4 个体防护

(1)建议用人单位严格按照《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GB/T 11651《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8664《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要求为劳动者配备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个人防护用品。

(2)用人单位应增强作业人员的个人防护意识,培训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个人防护装备的技能,督促并使员工自觉佩戴和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制定相关检查与考核制度,有效的杜绝只配不戴的现象。

(3)用人单位应向员工强调个体防护的重要性,加强对各种个人防护用品的维护、检查,对损坏或失效的个人防护用品应及时更换,确保各种个体防护用品外观完好、部件齐全、功能正常。对于不符合国家标准、达不到防护效果或在工作过程中损坏,应及时给予判废更换。

5 职业卫生管理

(1)建议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其已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文件,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2)建议用人单位应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内容,及时更新相关法规和标准。

(3)建议用人单位对公告栏、告知卡和警示标识等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4)建议用人单位多个警示标识在一起设置时,应按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

(5)应按GBZ/T 225的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6)根据《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用人单位应安排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加当地主管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且应加强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并加强员工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监督、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充分了解使用的目的和意义,确保其正确使用。

6 下一阶段的建议

(1)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要求,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2)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车间布局、所用原辅材料、中间副产物、产品等发生重要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当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危害因素变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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