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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福建湄洲湾氯碱工业有限公司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建设单位

福建湄洲湾氯碱工业有限公司

项目地理位置

福建漳州古雷经济开发区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古雷石化基地

建设单位联系人

俞怡海

项目名称

福建湄洲湾氯碱工业有限公司福建石化集团

年产3.6万吨BDO及6万吨PBT项目

项目简介

项目名称:福建石化集团年产3.6万吨BDO及6万吨PBT项目

项目性质:迁建

建设单位:福建湄洲湾氯碱工业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福建漳州古雷经济开发区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古雷石化基地

项目投资:拟建项目总投资为76328万元

生产规模:年产3.6万吨BDO及6万吨P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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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职业病危害因素:

生产性粉尘:其他粉尘(碳化钙)、其他粉尘(聚丙烯酰胺)、其他粉尘(氢氧化钙)

化学毒物:甲醇、甲醛、甲酸、氢氧化钠、碳酸钠、正丁醇、砷及其无机化合物、磷化氢、砷化氢、硫化氢、氯、硫酸及三氧化硫、对苯二甲酸、四氢呋喃、异丙醇、过氧化氢、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氯化氢及盐酸、氨

物理因素:噪声、高温

检测结果:根据类比数据及防护设施设置情况预测拟建项目电石炉顶、炉底排渣口存在的磷化氢及砷化氢>OELs。通过类比调查,结合本项目的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本工程其余工作场所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化学有害因素和噪声等物理因素的浓度或强度预测能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评价结论与建议

评价结论:本项目分类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通过本报告书的综合分析,根据对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的分析结果,拟建项目基本执行了我国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有关规定。拟建项目在今后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建设中,若能将已考虑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本报告中提出的补充措施建议予以落实,预计项目建成后,拟建项目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能够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可满足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要求。

建议:

一、职业病防护设施补充建议

(1)类比工程乙炔装置电石炉顶、炉底排渣口处未设置通风排气设施,导致存在的磷化氢和砷化氢超标。拟建项目采取的生产装置和防护设施与类比工程相似,建议拟建项目在电石炉顶和炉第排渣口处合理设置通风排毒设施,通过机械通排风降低工作场所有害物质浓度。

(2)建设单位应在拟建项目建成投产后,定期组织有关的工作人员对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当发现职业病防护设施无法正常运行时,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有效运行。

(3)建设单位应不断发掘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逐步替代高毒原料等,减少或杜绝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

(4)建设单位应不断发掘效果更佳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如通风排毒能力更强的防护设施、降噪能力更强的防护设施等。

(5)工作场所职业中毒防护采用的各类设施和材料应是相关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产品;

(6)当存在外包作业时,应与承包商签订委托协议,告知其作业场所存在的危害,并明确相关管理程序以及面临的危害,对承包商的职业卫生防护能力进行评估。

二、应急救援措施补充建议

(1)拟建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等的相关要求,制定包括针对急性中毒、高温中暑、密闭空间作业窒息中毒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预案中应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通信联络方式、应急响应程序、应急演练、应急物资等内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由建设单位安全、消防、保卫及合作医疗机构等部门参加,并对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做好总结和记录。

(2)拟建项目应在药箱内配备齐全药品,并设置明显标识,并定期维护与检查防止药品超过使用期限。

(3)在下一步设计阶段,应对拟建项目的应急医疗卫生资源情况进行说明,包括有毒化学物救治的人员的能力建设、装置现场医疗救治和厂区级的相互协作关系及对临近的有救治能力的社会医疗卫生机构的协作关系进行说明。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将本项目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相关的信息,如MSDS等,告知就近的医院,以便发生急性职业性中毒时开展应急救援,同时与就近有进行急救能力的医院建立合作关系,开辟绿色通道。

(4)对于各类设备的检修应针对各类设备的特性分别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对密闭设备进行清理维修时,应对密闭空间作业的员工进行专门的培训,应根据《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 (GBZ/T 205-2007)的要求,制订密闭空间作业操作规程,要求维修工进行密闭空间作业时须携带便携式报警装置,佩戴防毒面具,进入生产设备、管道等密闭空间前,需对其进行通风处理,并进行内部氧含量的测定,当内部氧含量18%~22%时,方可进入,且现场需配备监护人员,确保现场所有作业人员能够严格按照密闭空间作业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建设单位应对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进入管道、储罐、较封闭场所维修过程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先进行吹扫后,作业工人佩戴防毒面具预防急性职业中毒。

(5)建设单位应在拟建项目建成投产后,定期对喷淋洗眼器、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应急药品等应急设施进行定期检查、检测和维护,以在突发事故下能够正常使用,减少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

(6)建设单位应在下一步的设计中补充应急撤离通道、泄险区和泄险沟的设置。

三、辅助用室补充建议

(1)生产车间卫生特征为2级的,应设车间浴室。浴室可由更衣间、洗浴间和管理间组成。浴室内一般按4-6个淋浴器设一具盥洗器。车间卫生特征2级的,每个淋浴器设计使用人数上限为6人。

(2)车间内应设盥洗室或盥洗设备。接触油污的车间,应供给热水。车间卫生特征2级的,每个盥洗水龙头的使用人数为20~30人。

(3)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实际需要在车间附近设置休息室或休息区,休息室内应设置清洁饮水设施。

(4)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实际需要在车间附近设置厕所,厕所应有排臭、防蝇措施。车间内的厕所,一般为水冲式,同时应设洗手池、洗污池。除有特殊需要,厕所的蹲位数应按使用人数设计。

厕所:男厕所可按25人设1个蹲位。女厕所可按15人设1个~2个蹲位。

(5)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实际需要在车间附近设置生活用室,生活用室的配置应与产生有害物质或有特殊要求的车间隔开,应尽量布置在生产劳动者相对集中、自然采光和通风良好的地方。

四、职业卫生管理措施补充建议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具体设置措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 225-2010)、《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要求,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补充完善:

(1)建设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要求,根据拟建项目实际情况持续完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职能及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按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盒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并贯彻实施,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在各操作岗位设置噪声、生产性毒物、高温等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并要求作业人员严格按照规程进行生产活动。

(3)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用人单位“三类人员”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闽卫职健函〔2020〕213号,2020年4月30日)的要求,组织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定期参加职业卫生培训课程,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同时应定期、不定期的组织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课时,培训内容应为国家有关职业病方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建设单位制定的有关职业卫生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职业卫生相关内容,并保留培训记录。

(4)建设单位应继续细化职业卫生专项防治经费,费用应包括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组织工作经费、(5)防护设施建设与维护费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费用、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检测评价费用、职业卫生宣传培训费用、职业健康监护费用、职业病人诊疗费用、警示标识费用等。

建设单位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要求完善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劳动者录用时,应在合同中告知其作业场所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采取的防护措施。

(5)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等要求,建成投产后安排专职人员负责职业卫生档案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作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包括: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设项目“三同时”资料、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内容;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表、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等内容。

(6)建设单位应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定期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7)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建设单位应根据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进行现场检测,在取得检测报告后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并应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时及时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变更申报。

(8)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应根据作业人员分别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如有离岗人员,应安排做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需要针对各岗位、各工种接触的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如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粉尘、噪声、高温等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

(9)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需要补充完善劳动者的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需要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并将检查结果存入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内。在入暑前应针对高温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以排除高温职业禁忌证者。在炎热的夏季,应采取综合性防暑降温措施,适当缩短高温作业时间。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夏季炎热时为员工准备消暑品等。

(10)建设单位若在生产过程中需要委外作业时,应当选择具有职业病危害管理的外协机构,要求外协机构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及相关职业卫生信息,并严格督促外协人员做好个人防护。

(11)根据类比工程资料,类比工程2016、2017、2018年委托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闽南分院对项目属福建湄洲湾氯碱工业有限公司的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乙炔装置外包工接触的电石粉尘纳入职业健康检查计划,但体检机构回复电石不以粉尘形式存在,无需体检粉尘,因此乙炔装置外包工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经查阅资料,电石中文名为碳化钙,是一种无机物,为白色晶体,工业品为灰黑色块状物。根据现场调查建设单位电石为灰黑色块状物,投料过程电石磨擦产生少量粉尘,因此将投料过程产生的粉尘识别为其他粉尘(碳化钙)。拟建项目应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要求对其他粉尘(碳化钙)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如有离岗人员,应安排做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专家组对《预评报告》的审查意见:

一、总体意见

1、内容基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2、概况较清晰,包括了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工作制度、岗位设置及人员数量等;

3、对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劳动者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进行了分析与评价;

4、对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进行了分析、评价,提出了对策与建议;

5、评价结论正确。

二、评审组评审意见

(1)完善现有企业职业卫生管理调查与分析;

(2)完善拟采取的应急救援设施及措施分析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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