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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厦门海峡黄金珠宝产业园有限公司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用人单位

厦门海峡黄金珠宝产业园

地理位置

厦门市海沧区自贸区9号地块,9F栋

联系人

蓝振坤

项目名称

厦门海峡黄金珠宝产业园有限公司厦门海峡黄金珠宝产业园100t/a黄金提纯加工厂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项目简介

厦门海峡黄金珠宝产业园有限公司位于厦门市海沧区自贸区9号地块,9F栋,成立于2018年2月8日,2019年9月,建设项目分金、还原等后道工序开始投入试运行,2020年7月,建设项目所有工序均投入试运行。建设单位目前年生产30t标准金锭。

现场调查人员

岳忠周、陈淑萍、李家鑫、洪惠民

现场调查时间

2020-7-27~2020-7-29

用人单位陪同人

蓝振坤

现场检测、采样人员

许文基、陈金俊、郑森权

现场检测、采样时间

2020-8-10~2020-8-12

用人单位陪同人

蓝振坤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业病危害因素:

(1)生产性粉尘:其他粉尘(金粉尘);

(2)生产性毒物:氯、氯化氢及盐酸、肼、氢氧化钠;

(3)物理因素:噪声、高温、工频电场。

检测结果:

建设单位所有岗位接触的粉尘、毒物浓度均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建设单位所有岗位噪声8h等效声级值低于80dB(A),不属于噪声作业。。

建设单位中频炉、烘干岗位高温检测结果符合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配电室工频电场检测结果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评价结论和建议

评价结论: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为严重。

通过本报告书的综合分析,建设项目针对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了工程防护设施、管理措施及个体防护等综合措施,保证各种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正常运行,有效地降低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的浓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的要求;工作场所物理因素的强度基本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要求。建设项目在正常生产过程中,应进一步加强车间职业卫生管理,采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所提的措施和建议,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和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建议:

1整改性建议

(1)建设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中存在多处“氯气”误写为“氨气”。建议用人单位及时跟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反馈,并做更改。

(2)建设单位应及时安排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进行体检。

2 持续改进性建议

(1)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已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文件,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并继续完善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及其他相关资料。

(2)   建设单位今后仍应按照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对所有接害的作业人员执行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体检周期(参照6.6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并将检查结果告知员工以及加强检查结果异常人员的复查工作。

(3)   建议接触肼的员工建议参照中毒性肝病的体检项目体检。

(4)   在今后的生产过程中,若存在新入职员工,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做好员工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并要针对所有接害人员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及时更新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

(5)   建设单位应制定防护设施维护保养计划,明确维护保养项目、周期频次、责任人员等内容并切实执行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有效运行,避免职业病防护设施因年久失修,影响其防护效果。

(6)   应在生产过程中加强设备、管道密闭性能,尽量防止设备管道发生跑、冒、漏、滴等现象。定期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维护、检修,以保证其正常运行。

(7)   定期对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做好应急救援设施相关维护、维修、保养记录;并应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定期对急救药品进行补充更新,确保急救药品均在有效期内。

(8)   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将应急演练记录(签到表、流程、图片)存档,并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

(9)   建设单位应与附近二甲或以上的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协作关系,以便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伤者能第一时间得到专业救治。

(10)  加强个人防护用品购买、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督促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并严格要求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作业期间必须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从而减少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影响,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3 预防控制措施建议

(1)建设单位安排作业人员进行加药或配药作业,应首先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护眼镜、防护服、橡胶手套),准备好后方可进行作业。

(2)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并应当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卫生健康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3)建设单位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在建设项目投产以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4)如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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