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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泉州市旭鸿晟竹木制品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用人单位

泉州市旭鸿晟竹木制品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

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雷峰镇雷峰村官林洋

联系人

方一亭

项目名称

泉州市旭鸿晟竹木制品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项目简介

泉州市旭鸿晟竹木制品有限公司第一分厂(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成立于2019年04月并投产运行,生产规模为年产竹制品板1500m3。原为德化县旭鸿晟竹制品厂(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26MA2XPGE34P)升级设立,原“德化县旭鸿晟竹制品厂”同时核准注销登记,用人单位年产竹制品板1500㎡。

用人单位名称:泉州市旭鸿晟竹木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MA32N3MF0D

法定代表人:方一亭

注册资本:200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雷峰镇雷峰村官林洋

此次职业病危害评价为用人单位第一次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目前该用人单位正常负荷运行,生产设施与防尘、防毒等防护设施正常稳定运行;自2019年投产以来,未发现职业病病例。

现场调查人员

陈淑萍、李家鑫、洪惠民、戴晓君

现场调查时间

2020年08月07日—2020年08月09日

用人单位陪同人

方一亭

现场检测、采样人员

李登辉、黄艺溢、叶智民

现场检测、采样时间

2020年08月17日—2020年08月19日

用人单位陪同人

方一亭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业病危害因素:

(1)化学因素:其他粉尘(竹粉尘)、其他粉尘(生物质粉尘)、苯、甲苯、二甲苯(全部异构体)、丙酮、甲乙酮(2-丁酮)、乙酸乙酯、乙酸丁酯、甲醛、一氧化碳;

(2)物理因素:噪声、手传振动、高温。

检测结果:

(1)该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有接触的苯、甲苯、二甲苯(全部异构体)、丙酮、甲乙酮(2-丁酮)、乙酸乙酯、乙酸丁酯、甲醛和一氧化碳的CTWA与CSTEL均符合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所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2)由噪声声级检测结果可知,用人单位员工接触的40h噪声等效声级超过85dB的有成型车间裁材区、开片机、粗刨区和精刨区,超过80dB的有成型车间碳化区、烘房、选片区,其余均低于80dB。

用人单位员工接触的40h噪声等效声级中,成型车间裁材区、开片机、粗刨区和精刨区不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中规定的接触限值要求,其余均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中规定的接触限值要求。

(3)该用人单位本次共检测4个手传振动作业点,检测结果显示接触手传振动检测值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GBZ2.2-2007)中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

(4)该用人单位本次共检测3个高温作业点,检测结果显示接触高温检测值均不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GBZ2.2-2007)中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

超标原因分析:

用人单位生产车间未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车间现场仅设有风机,无其余降温措施。

评价结论和建议

评价结论: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为较重。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在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现状评价报告书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1职业病防护设施

(1)建议用人单位进行工艺改进,优先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对生产设备进行革新,实现生产过程的机械化、密闭化、自动化及远距离操作,如刷胶工序等,减少作业人员与有毒有害物质的接触时间;

(2)设备在长期使用中,建议用人单位必须加强日常维护和定期检修。为了防止转动零件磨损所产生的噪声,需要适时加注润滑剂以保证设备良好润滑,消除零件干摩擦产生的噪声确保马达等噪声源的防护罩密闭;开展巡检制度,检查、紧固设备联接件,消除因螺栓松动造成的振动,减少设备振动噪声;形成定期维修机制,利用大、中、小检修机会,及时更换磨损的零部件,降低机械噪声:

(3)工作场所应及时清扫、清除积尘。不得采用压缩空气吹车间地面、机械设备、建筑构件等表面的积尘,宜采用真空吸尘装置。

2 应急救援

(1)建议用人单位对应急救援设施的定期检查、保养维护进行记录。

(2)建议用人单位加强应急救援演练(如夏季进行高温中暑应急演练等),每年应进行至少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并做好相应记录。

3职业健康监护

(1)建议用人单位尽快完成2020年职工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2)建议用人单位完善职工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更新、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安排职工到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单位进行检查。

(3)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2012〕第49号)和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检查项目、周期等定期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检查内容应覆盖劳动者接触的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今后如有新录用、离岗的劳动者,应按照要求,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离岗时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4个体防护用品

(1)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GB/T 11651《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8664《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和《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的要求为劳动者配备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个人防护用品。现场粉尘浓度超标10倍的工作岗位,建议用人单位配发防尘全面罩,严格控制滤料更换频次,确保其有效性;劳动者暴露于工作场所LEX,8h≥95dB的应选用护听器SNR≥34dB的耳塞、耳罩或者同时佩戴耳塞和耳罩,耳塞和耳罩组合使用时的声衰减值,可按二者中较高的声衰减值增加5dB估算。

(2)用人单位应增强作业人员的个人防护意识,培训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个人防护装备的技能,督促并使员工自觉佩戴和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制定相关检查与考核制度,有效的杜绝只配不戴的现象。

(3)用人单位应向员工强调个体防护的重要性,加强对各种个人防护用品的维护、检查,对损坏或失效的个人防护用品应及时更换,确保各种个体防护用品外观完好、部件齐全、功能正常。对于不符合国家标准、达不到防护效果或在工作过程中损坏,应及时给予判废更换。

(4)用人单位未为刷胶工等接触苯、甲苯、二甲苯(全部异构体)等有机气体岗位配备相关防护用品,建议用人单位为接害岗位配备相关防护用品,如:保为康3600防毒半面罩(配3603防有机蒸汽滤毒盒)。

5职业病危害告知

建议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部分员工未进行职业病危害书面的告知,需补签《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6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参加职业健康培训,不断增长职业健康管理知识;加强员工职业健康意识的培训,针对新员工职业健康意识应制定培训计划及内容,并落实培训等相关工作(劳动者初次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学时)。

7职业卫生管理

(1)建议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其已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文件,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2)建议用人单位应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内容,及时更新相关法规和标准。

(3)建议用人单位对公告栏、告知卡和警示标识等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4)应按GBZ/T 225的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建议用人单位制定生产现场卫生管理制度,明确现场卫生工作的内容、频次、责任人员和考核措施,减少二次扬尘。

(6)根据《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用人单位应加强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并加强员工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监督、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充分了解使用的目的和意义,确保其正确使用。

8 下一阶段的建议

(1)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2012〕第47号)第二十条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2)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车间布局、所用原辅材料、中间副产物、产品等发生重要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当出现职业病危害变化时,应及时向卫健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变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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