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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福建省泉州市福泉卫浴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用人单位

福建省泉州市福泉卫浴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

南安市水头镇大盈村华源电镀集控区17栋西

联系人

王雷

项目名称

福建省泉州市福泉卫浴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项目简介

福建省泉州市福泉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成立于1998年12月,于2015年05月搬迁至南安市水头镇大盈村华源电镀集控区17栋西并正式投产运行。年电镀水暖配件4000万件。

用人单位名称:福建省泉州市福泉卫浴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279321328

法定代表人:洪永春

注册资本:2099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南安市水头镇大盈村华源电镀集控区17栋西

辐射源项:本项目无电离辐射源及辐射使用

此次职业病危害评价为用人单位首次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目前该用人单位正常负荷运行,生产设施与防毒等防护设施正常稳定运行;自2015年投产以来,未发现职业病病例。

现场调查人员

俞晓民、李家鑫、洪惠民、丁阳

现场调查时间

2021年03月25日—2021年03月27日

用人单位陪同人

王雷

现场检测、采样人员

彭奕超、郑森权、谢庭靖

现场检测、采样时间

2021年04月8日—2021年04月10日

用人单位陪同人

王雷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业病危害因素:

(1)化学因素:氢氧化钠、碳酸钠、氯化氢及盐酸、铬酸盐(按Cr计)、氰化氢(按CN计)、硫酸及三氧化硫、可溶性镍化合物;

(2)物理因素:噪声、高温。

检测结果:

(1)该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有接触的铬酸盐(按Cr计)、可溶性镍化合物浓度、碳酸钠、硫酸及三氧化硫、氢氧化钠、氯化氢及盐酸、氰化氢(按CN计)的检测浓度均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所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2)由工作场所非稳态噪声声级检测结果可知,用人单位三车间超声波除蜡、超声波除油岗位接触的40h噪声等效声级大于85dB(A),不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中规定的接触限值要求;二车间上挂区、超声波岗位、铬槽、镍槽、中转区和三车间上下挂区、中转区、酸铜槽、镍槽、铬槽等员工接触的40h噪声等效声级值介于80~85dB(A)之间,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但属于噪声作业岗位;其余岗位劳动者接触的40h噪声等效声级均小于85dB(A)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中规定的接触限值要求。

超标原因分析:

由于超声波槽在使用时会产生较大的噪声,且未设置隔声消声等防护设施,因此该岗位本次噪声声级检测强度超标。

(3)本次评价检测期间不在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热月份(7、8、9月),因此高温WBGT指数检测结果不做符合性判定。

评价结论和建议

评价结论: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为严重。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在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现状评价报告书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1总体布局

(1)建议用人单位今后生产厂房建筑规划中应根据GBZ 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对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和非生产区进行合理布局。

(2)行政办公用房应设置在非生产区;产生有害物质的建筑(部位)与环境质量较高要求的有较高洁净要求的建筑(部位)应有适当的间距或分隔。

2职业病防护设施

(1)建议用人单位在生产线槽边作业区上增设局部送风系统,在作业时持续为作业岗位送入新鲜空气,以减少现场毒物浓度和减少长期在毒物作业环境下危害因素对劳动者的身体的损害。

(2)进行可能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前,必须先开启集气罩等防护设施,方可进行作业。作业结束后,应待集气罩等通风设备尽可能将作业区有毒有害物质排尽后关闭。若通风排毒设备出现故障应立即停止作业。

(3)在酸洗槽液面放置酸雾抑制剂,减少酸雾的挥发,非生产期间可将酸洗槽用槽盖进行遮盖。

(3)用人单位应改进电镀工艺,采用无毒代替有毒或低毒代替高毒的原则选用材料;电镀工艺应优先采用机械化、连续化、密闭化及自动控制设备。建议采用无氰工艺。

(5)建议用人单位在工艺、设备允许的情况下对集气罩风机、电镀槽、电机等噪声设备采取可行的密闭、隔声和减振措施,如安装隔声罩和减振基础等,降低噪声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

(6)定期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做好相关记录,并妥善保管,确保集气罩风机功率满足排毒要求,防护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7)设备在长期使用中,必须加强日常维护和定期检修。为了防止转动零件磨损所产生的噪声,需要适时加注润滑剂以保证设备良好润滑,消除零件干摩擦产生的噪声;开展巡检制度,检查、紧固设备联接件,消除因螺栓松动造成的振动,减少设备振动噪声;形成定期维修机制,利用大、中、检修机会,及时更换磨损的零部件,降低机械噪声。

(8)用人单位应加强对生产区室外作业劳动者(搬运包装作业)的防护,避免在夏季作业时的高温。

3 应急救援

(1)建议用人单位对应急救援设施的定期检查、保养维护进行记录。

(2)建议用人单位加强应急救援演练(如夏季进行高温中暑应急演练等),每年应进行至少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并做好相应记录。

(3)用人单位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场所设置温度计,在夏季作业时,可对现场作业环境的温度进行实时监控,并合理安排劳动者夏季作业时间;

(4)建议用人单位按照企业规模、职业病危害性质及可能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接触人数等实际需要参照配置急救药品,并定期对急救箱进行补充更新,确保急救药品均在有效期内。

4职业健康监护

(1)建议用人单位完善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更新、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安排职工到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单位进行检查。

(2)建议用人单位尽快安排未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3)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2012〕第49号)和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检查项目、周期等定期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检查内容应覆盖劳动者接触的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今后如有新录用、离岗的劳动者,应按照要求,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离岗时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4)建议用人单位尽快为员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完善职业健康档案内容,完善劳动者既往职业史等档案内容。

(5)对已经体检的劳动者应按照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检查项目完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

5个体防护用品

(1)作业人员应具有正确选择及使用与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相适应的个人防护用品的能力,熟知个人防护用品的适用性和局限性。

作业人员进入工作场所前,应依据《电镀工艺防尘防毒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出如下检查:

①在可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场所,应穿戴防护服、防护镜或防毒面具等;

②设备维护过程中,清洗阳极板时应戴耐酸耐碱手套等防护用品;

③接触氰化物、铬酸盐等毒物可经皮肤吸收的岗位,应穿橡皮制服、戴橡胶手套等;

④接触强酸的作业人员,应佩戴耐酸手套、耐酸防护服、耐酸套鞋、防护镜及口罩等;接触发烟硫酸或硝酸时,应使用防毒面具或专用口罩。

(2)建议用人单位应强调个体防护,确定各类防护用品的合理更换周期,加强对各种个体防护用品的维护、检查,对损坏或失效的个人用品应及时更换,确保各种个体防护用品处于正常状态。

(3)用人单位应提高作业人员的个体防护意识,培训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个体防护装备的技能,督促并使作业人员自觉佩戴和正确使用个体防护装备,制订相关制度,有效地杜绝只配不戴的现象。

6职业病危害告知

建议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部分员工未进行职业病危害书面的告知,需补签《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7辅助用室

建议用人单位按照车间卫生特征分级要求,在2级车间内设置浴室、更/存衣室,作业后应对工作服进行更换,不应将工作中受污染、沾毒的工作服带入生活区,工作服应每周清洗不少于一次。

8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参加职业健康培训,不断增长职业健康管理知识;加强员工职业健康意识的培训,针对新员工职业健康意识应制定培训计划及内容,并落实培训等相关工作(劳动者初次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学时)。

9职业卫生管理

(1)建议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其已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文件,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2)建议用人单位应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内容,及时更新相关法规和标准。

(3)建议用人单位对公告栏、告知卡和警示标识等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4)应按GBZ/T 225的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用人单位应加强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并加强员工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监督、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充分了解使用的目的和意义,确保其正确使用。

(6)用人单位应尽快向当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并取得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回执单。

10 下一阶段的建议

(1)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第5号)第二十条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2)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车间布局、所用原辅材料、中间副产物、产品等发生重要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当出现职业病危害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向卫健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变更申报。

(3)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查周期,定期委托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机构对本项目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做好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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