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普热线:  0591-88016588

福建拓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福 建 拓 普 司 法 鉴 定 所

拓普检测机构

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首页 >> 新闻中心 >>网上公示 >> 福建晋江天然气发电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详细内容

福建晋江天然气发电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用人单位

福建晋江天然气发电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

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石圳村

联系人

刘贺琼

项目名称

福建晋江天然气发电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项目简介

福建晋江天然气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位于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石圳村。公司成立于2004年09月,于2010年06月开始投产运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66165837B,法人代表:周朝宝。注册资本:99600万元,该用人单位年发电量25亿KW.h。

现场调查人员

岳忠周、林群、杨明生王婷婷

现场调查时间

2019年8月16日—2019年9月15日

用人单位陪同人

刘贺琼

现场检测、采样人员

许文基、陈金俊、林城

现场检测、采样时间

2019年9月9日—2019年9月11

用人单位陪同人

刘贺琼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业病危害因素:

(1)生产性粉尘:其他粉尘(聚合氯化铝)、 氢氧化钠

(2)生产性毒物:、氯化氢及盐酸、氨、氯   3)物理因素:噪声、高温、工频电场

检测结果:

1、该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有接触的氢氧化钠、氨、氯、氯化氢及盐酸的工作岗位所测得的CTWA与CSTEL或CMax均符合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所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2、该用人单位1#、2#机组巡检工、维保员测得的高温检测结果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中规定的接触限值,不属于高温作业。

评价结论和建议

评价结论: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该用人单位属于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中“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行业。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的规定,该行业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较重。结合该用人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结果,福建晋江天然气发电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较重

通过本报告书的综合分析,该用人单位在实施过程中,若能落实既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本报告提出的建议,包括落实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以及后续的处置措施,在生产状况正常、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正常运行、正确使用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的情况下,工人实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能够控制在职业接触限值内,可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建议:

1职业病防护设施

(设备在长期使用中,必须加强日常维护和定期检修。为了防止转动零件磨损所产生的噪声,需要适时加注润滑剂以保证设备良好润滑,消除零件干摩擦产生的噪声;实施巡检制度,检查、紧固设备联接件,消除因螺栓松动造成的振动,减少设备振动噪声;形成定期维修机制,利用大、中、检修机会,及时更换磨损的零部件,降低机械噪声

2应急救援

(1)建议用人单位对应急救援设施的定期检查、保养、维护进行记录。

2)建议用人单位组织员工进行相关应急演练例如:今年夏季开展高温中暑应急演练等。

3) 建议用人单位保存所有应急救援设施的保养、维护记录表

4)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劳动者的应急救援培训,针对可能发生的高温中暑等职业病危害事故,定期(至少一年一次)进行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提高应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置技能,并做好相应的影像资料、文档记录。

3职业健康监护

1)按照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完善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并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2)建议用人单位参考职业健康检查参考表,应依据员工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全项职业健康体检。

4职业卫生管理

(1)建议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其已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文件,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2)建议用人单位应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内容,及时更新相关法规和标准。

(3)建议用人单位完善应急设施和人员,注重应急演练,避免有毒物质作业导致作业人员中毒情况的发生。定期对应急救援物资进行检查,对人员的应急能力加强培训。组织员工进行演练,并对演练进行及时总结。

5职业卫生培训

1)建议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加当地卫健局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并获得培训学时证明,并对所有接害员工进行相关职业卫生培训。

6下一阶段建议

(1)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2012〕第47号)第二十条要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2)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车间布局、所用原辅材料、中间副产物、产品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当出现职业病危害变化时,应及时向卫健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变更申报。


技术支持: 字节联动 | 管理登录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