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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福建立信换热设备制造股份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用人单位

福建立信换热设备制造股份公司

地理位置

泉州市鲤城区江南高新技术园区常泰路口

联系人

刘平海

项目名称

福建立信换热设备制造股份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项目简介

福建立信换热设备制造股份公司成立于2010年08月03日,于2010年08月投入生产,位于泉州市鲤城区江南高新技术园区常泰路口,法定代表人颜金辉,注册资本为壹亿圆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595664276,该用人单位生产规模为年产管式换热器1500吨、板式换热器15万m2

此次职业病危害评价为用人单位首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目前该用人单位正常负荷运行,生产设施与防护设施正常稳定运行;自投产以来,目前未发现职业病病例

现场调查人员

岳忠周、李家鑫

现场调查时间

2019年11月22日-2019年11月24日

用人单位陪同人

刘平海

现场检测、采样人员

彭奕超、吴振章、张荣华

现场检测、采样时间

2019年12月16日-2019年12月18日

用人单位陪同人

刘平海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职业病危害因素:

(1)生产性粉尘:电焊烟尘、其他粉尘(铁粉尘)

(2)生产性毒物:一氧化碳、一氧化氮、二氧化氮、臭氧、苯、甲苯、二甲苯(全部异构体)、乙酸乙酯、乙酸丁酯、丙酮、丁酮、锰及其化合物

(3)物理因素:噪声、电焊弧光

检测结果:

(1)该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有接触的电焊烟尘、其他粉尘(铁粉尘)检测浓度均符合 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2)该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有接触的苯、甲苯、二甲苯(全部异构体)、丙酮、丁酮、乙酸乙酯、乙酸丁酯、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锰及其化合物的工作岗位所测得的CTWA与CSTEL或CMax均符合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所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3)该用人单位机加工2车间自动钻床操作工岗位;机加工3车间喷砂除锈房操作工岗位接触的40h噪声等效声级值介于80-85dB(A)之间,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为噪声作业;其余岗位接触的40h噪声等效声级值低于80dB(A),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中规定的接触限值要求。

(4)该用人单位生产过程中接触的电焊弧光(罩内)检测结果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中规定的接触限值。

评价结论和建议

评价结论: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为严重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在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现状评价报告书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1职业病防护设施

(1)建议用人单位对逸散粉尘的气割、焊接设备采取密闭措施或设置局部通风除尘设备,降低粉尘对劳动者的危害;

(2)建议用人单位尽可能对焊接、轮焊作业过程采取机械化、自动化,避免劳动者直接接触;

(3)在后续技术改造过程中,调整设备间距、适当采用隔间或隔声屏进行分隔,并使用护听器;

(4)建议用人单位喷漆区减少人员作业时间、增加轮换班次;

(5)制定合理可行的防护设施维护保养计划,明确维护保养项目、周期频次、责任人员等内容,切实执行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做好相关的记录,避免职业病防护设施因年久失修,影响其防护效果。

2应急救援

(1)建议用人单位应在现场增设应急救援防护用品柜,柜内应配备应急救援防护用品;

(2)建议用人单位对应急救援设施的定期检查、保养、维护进行记录;

(3) 建议用人单位保存所有应急救援设施的保养、维护记录表;

(4)建议用人单位在可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喷漆房附近设置冲淋、洗眼设施,如设置喷淋洗眼器,喷淋洗眼器的服务半径应小于15m,保证劳动者能在10秒内得到冲洗;

(5)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劳动者的应急救援培训,针对可能发生的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定期(至少一年一次)进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提高应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置技能,并做好相应的影像资料、文档记录。

3职业健康监护

(1)应将本次1个体检结果为电焊烟尘职业禁忌证员工调离岗位以及安排复查、安排34名需要复查的员工进行复查;

(2)按照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完善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并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3)应完善职业健康检查制度,完善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并及时更新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个体防护

(1)用人单位应根据作业现场劳动者实际接触的有毒有害物质,为劳动者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数量应能满足日常更换需要);

(2)建议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设置专门的个人防护用品柜,用于劳动者存放个人防护用品,防止个人防护用品受到污染,方便劳动者取用;

(3)用人单位应从正规渠道采购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督促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并严格要求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作业期间必须佩戴个人防护用品(防尘口罩、防噪耳塞、防毒面具),从而减少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影响,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4)用人单位应按GB/T 11764-2002《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的要求,对个人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及时进行个人防护用品数量补充,确保个人防护用品数量满足劳动者的要求。对于不符合国家标准、达不到防护效果或在工作过程中损坏,应及时给予判废更换。

5辅助用室

(1)建议用人单位按照车间卫生特征分级要求,在2级车间设置浴室、更/存衣室,作业后应对工作服进行更换,不应将工作中受污染、沾毒的工作服带入生活区,工作服应至少每周清洗一次。

(2)在生产车间内设置员工休息室,休息室内应设置清洁饮水设施,门窗应有良好的隔声效果,室内有良好的通风,必要时采用局部机械通风。

6职业卫生管理

(1)建议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其已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文件,

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2)建议用人单位应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内容,及时更新相关法规和标准;

(3)建议用人单位完善应急设施和人员,注重应急演练。定期对应急救援物资进行检查,对人员的应急能力加强培训。组织员工进行演练,并对演练进行及时总结。

7下一阶段建议

(1)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2012〕第47号)第二十条要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2)当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车间布局、所用原辅材料、中间副产物、产品等发生重要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当出现职业病危害变化时,应及时向安监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变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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