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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福建省德化县华兴陶瓷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用人单位

福建省德化县华兴陶瓷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

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龙浔镇东环路

联系人

林丽皇

项目名称

福建省德化县华兴陶瓷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项目简介

福建省德化县华兴陶瓷有限公司的厂址位于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龙浔镇东环路,成立于2000年04月21日,注册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苏锡坂,注册资本贰佰万圆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71734832X6。用人单位目前主要从事陶瓷制品的加工制造,年产陶瓷制品450万件。

此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为用人单位首次职业病危害评价,用人单位自2000年正式投入生产运行以来,在原辅材料、生产工艺、生产规模等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目前为止未发现职业病事故,各主要生产设备均能够正常稳定运行

现场调查人员

陈淑萍戴晓君、李家鑫洪惠民

现场调查时间

20191211日—20191225

用人单位陪同人

林丽皇

检测、采样人员

吴欣杰、郑利城、陈维煌、陈金俊

检测、采样时间

20191230日—20200103

用人单位陪同人

林丽皇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业病危害因素:

(1)生产性粉尘:矽尘、石膏粉尘;

(2)物理因素:噪声。

检测结果:

1.生产性粉尘

根据本次石膏粉尘浓度检测结果可知,该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制模工所接触的石膏粉尘(总尘)和石膏粉尘(呼尘)浓度符合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中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根据本次矽尘浓度检测结果可知,该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所测得的有接触矽尘的工作岗位,员工所接触的矽尘浓度均符合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中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2.噪声

由本次噪声声级检测结果可知,该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所测得的有接触噪声的工作岗位员工所接触的40h噪声等效声级值均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中规定的噪声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评价结论和建议

评价结论: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为严重。

建议:

1总体布局

(1)建议用人单位在将来规划时,将生产区和非生厂区布置在不同建筑中,其中生产区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WNW)的上风侧,非生厂区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WNW)的下风侧。

(2)建议用人单位在将来规划时,将隧道窑和烤模房布置在单层建筑内,或布置在多层建筑的高层。

2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

建议用人单位加强对车间地面及工作台面积尘的清理工作,以减少生产过程中二次扬尘的产生。

3职业病防护设施

建议用人单位在继续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维护、检修工作,并继续做好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记录。

4应急救援设施

建议用人单位继续加强在对应急救援设施的检修、维护工作,并继续做好应急救援设施维护、检修记录。

5职业健康监护

(1)建议用人单位应尽快依照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检查项目及检查周期,组织剩余未进行职业健康的接害员工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并在往后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按规定的检查项目及检查周期做好员工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2)当有新员工即将进入用人单位有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岗位作业时,应当先组织其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建议对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检出为职业禁忌证的人员,不得安排其从事所禁忌的作业;对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检出为疑似职业病等存在健康损伤的人员,不予录用。

(3)当有员工职业健康检查检出为职业禁忌证的情形时,不得安排其从事所禁忌的作业;当有员工职业健康检查检出为需复查的情形时,应组织其进行相应的复查;当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存在检出为疑似职业病情形的,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承担相应费用,并且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若有员工离岗,则组织其进行离岗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d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

(5)建议用人单位应落实已制定的《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建立和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6个体防护用品

(1)建议用人单位在现场增设职业病防护用品柜,根据车间(岗位)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定期维护与检查,确保需要时使用。

(2)建议用人单位继续按照GB/T 11651-2008《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8664-2002《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等法规、标准的要求为劳动者配备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个人防护用品。

(3)建议用人单位强化个体防护,加强对各种个体防护用品的维护、检查,对损坏或失效的个人用品应及时更换,确保各种个体防护用品处于正常状态。

(4)建议用人单位为员工配发或更换个人防护用品时,继续做好发放登记工作。

(5)建议用人单位应增强员工的个体防护意识,培训员工正确佩戴、使用个体防护装备的技能,督促员工自觉佩戴和正确使用个体防护用品上岗作业,制订相关制度。

7职业病危害告知

(1)建议用人单位在有新员工入职,或由于原辅材料、生产工艺改变而导致生产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时,继续完善员工职业病危害告知合同,将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引发的职业病、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及待遇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劳动者本人。

(2)建议用人单位继续做好对职业卫生公告栏、职业病危害告知卡以及警示标识的维护工作,当有损坏或老旧时,及时更新。

8职业卫生培训

(1)当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职业卫生培训时,建议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参加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文件。

(2)建议用人单位加强员工职业卫生意识、个人防护知识等方面的培训,落实好新入职员工上岗前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和在职员工定期在岗期间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并做好书面及影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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