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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福建省晋江市山美建材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用人单位

福建省晋江市山美建材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

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磁灶镇岭畔工业区一路21号

联系人

许月婷

项目名称

福建省晋江市山美建材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项目简介

福建省晋江市山美建材有限公司(又名:福建远达陶瓷有限公司)的住所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磁灶镇山尾古山工业区山美路5号,厂址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磁灶镇岭畔工业区一路21号,公司成立于2000年11月28日,法定代表人吴福泉,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万圆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26440873Y。用人单位目前主要从事内墙砖、外墙砖的生产制造。

此次职业病危害评价为用人单位第二次职业病危害评价(首次评价使用“福建远达陶瓷有限公司”名称进行),目前该用人单位正常负荷运行,生产设施与防尘、防毒等防护设施正常稳定运行;自2000年投产以来,未发现职业病病例。

现场调查人员

陈淑萍戴晓君、李家鑫洪惠民

现场调查时间

20191120日—20191210

用人单位陪同人

许月婷

检测、采样人员

许文基、蔡旭东、陈金俊

检测、采样时间

20191212日—20191214

用人单位陪同人

许月婷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职业病危害因素:

(1)生产性粉尘:矽尘、煤尘、其他粉尘(聚合氯化铝);

(2)生产性毒物:一氧化碳、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二氧化硫;

(3)物理因素:噪声。

检测结果:

1.生产性粉尘

(1)由本次煤尘浓度检测结果可知,该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原料单元原料车间铲车司机接触煤尘浓度符合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中规定的煤尘的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2)由本次矽尘浓度检测结果可知,该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

由本次矽尘浓度检测结果可知,该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

1原料单元干燥车间热风炉烧塔工,成型单元成型车间1压砖机压砖工、成型车间1一次烘干看线工、成型车间1施釉施釉工、成型车间1二次烘干看线工、成型车间1炉前挑拣工、成型车间2放料放料工、成型车间2压砖机压砖工、成型车间2施釉施釉工,共计9个岗位所测得的矽尘(总尘)和矽尘(呼尘)浓度均不符合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中规定的矽尘的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2原料单元原料车间球磨区球磨工、成型单元成型车间1炉后质检员、成型车间2炉前挑拣工、成型车间2炉后质检员,共计4个岗位所测得的矽尘(总尘)浓度不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所测得的矽尘(呼尘)浓度符合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中规定的矽尘的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3其余14个有接触矽尘的岗位所测得的矽尘浓度均符合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中规定的矽尘的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3)由本次其他粉尘(聚合氯化铝)浓度检测结果可知,该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辅助单元污水处理池操作工接触的其他粉尘(聚合氯化铝)浓度符合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中规定的其他粉尘的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2.生产性毒物

由本次生产性毒物浓度检测结果可知,该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员工接触的一氧化碳、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二氧化硫的浓度均符合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中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3.噪声

(1)原料单元干燥车间热风炉烧塔工、成型单元成型车间1放料放料工、成型车间1压砖机压砖工、成型车间1一次烘干看线工、成型车间1施釉施釉工、成型车间1炉前挑拣工、成型车间1炉后质检员、成型车间2放料放料工、成型车间2压砖机压砖工、成型车间2施釉施釉工、成型车间2炉前挑拣工、成型车间2炉后质检员、成型车间1窑炉控制室、成型车间2窑炉控制室,共计14个岗位所测得的噪声强度不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中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2)其余14个作业岗位所测得的噪声强度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中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评价结论和建议

评价结论: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为严重。

建议:

1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

(1)建议用人单位在工艺允许的前提下,对原料喂料采用的皮带运输机采取密闭措施。

(2)建议用人单位通过调整工作班制的方式,减少劳动者劳动时间,从而减少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时间。

(3)建议用人单位在将来技术改造时,优先选用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更高的设备,以减少作业人员直接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时间。

(4)在减少生产过程中车间地面二次扬尘的产生方面,建议用人单位可采取以下措施:加强车间地面的清扫和冲洗;使风扇保持合理朝向,避免直接与地面或工作平面形成直接对吹。

2建筑卫生学

建议用人单位通过增加如排气扇等机械通风设施的方式,增强干燥车间、成型车间等自然通风能力不足的工作场所的通风能力,同时有效组织车间气流,减少车间内扬尘无组织逸散。同时可以在排风系统的出风口采取喷雾降尘措施,减少粉尘对厂区外界的影响。

3职业病防护设施

(1)建议用人单位在未采取湿式作业、矽尘浓度超标的岗位处增设用于局部通风防尘的设施。如布袋除尘器、水帘除尘器、排风扇等。

(2)建议用人单位在球磨、压砖等工艺机械化和自动化较高的岗位设置如观察控制室等隔声、隔尘的设施,从而减少作业人员直接近距离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频次和时间。

(3)产生噪声较大的设备及相应岗位附近,增加可起到吸声、隔声作用的措施/设施。在未设置有效的防噪声设施前,根据本次检测结果所测得的噪声强度超标岗位的员工必须正确佩戴防噪耳塞,方可上岗作业

(4)建议用人单位继续做好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维护、检修工作,并做好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记录。

4应急救援设施

(1)建议用人单位增置用于转运病人的担架和装置。

(2)建议用人单位继续加强对急救药箱和药品的检查,当急救药品超出保质期或失效时,及时更新相应药品。

(3)建议用人单位在对应急救援设施进行检修、维护时,继续做好应急救援设施维护、检修记录。

5职业健康监护

(1)当有新员工即将进入用人单位有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岗位作业时或者由于岗位调整等原因导致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时,应当继续先组织其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建议对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检出为职业禁忌证的人员,不得安排其从事所禁忌的作业;对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检出为疑似职业病等存在健康损伤的人员,不予录用。

(2)若有员工离岗,则组织其进行离岗时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3)当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存在检出为疑似职业病情形的,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承担相应费用,并且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若有员工职业健康检查检出为职业禁忌证时,应当将其调离所禁忌的岗位,应开具调岗通知书面文件并存档。

(5)建议用人单位及时依照医学建议,安排检出需进行复查的人员进行相应复查。

(6)建议用人单位落实已制定的职业健康检查制度,并持续及时更新、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7)建议用人单位按照按照员工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执行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体检周期。

6个体防护用品

(1)建议用人单位在现场增设职业病防护用品柜,根据车间(岗位)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定期维护与检查,确保需要时使用。

(2)建议用人单位除既有的防噪耳塞外,为暴露于工作场所LEX,8h≥95dB的成型车间2施釉岗位的员工配发SNR≥34dB的护耳器;除既有的防尘口罩外,为原料单元干燥车间干燥塔烧塔工、成型单元成型车间1压砖机压砖工、成型车间1一次烘干看线工、成型车间1二次烘干看线工、成型车间2压砖机压砖工、成型车间2施釉施釉工选配APF值更高的呼吸防护用品,以使相应岗位员工在正确配戴呼吸防护用品后,能起到有效防护作用

(3)建议用人单位强化个体防护,加强对各种个体防护用品的维护、检查,对损坏或失效的个人用品应及时更换,确保各种个体防护用品处于正常状态。

(4)建议用人单位为员工配发或更换个人防护用品时,继续进行记录。

(5)建议用人单位应增强员工的个体防护意识,培训员工正确佩戴、使用个体防护装备的技能,督促并使员工自觉佩戴和正确使用个体防护装备,制订相关制度。

7职业病危害告知

(1)建议用人单位继续完善员工职业病危害告知合同,当有新员工入职,或由于原辅材料、生产工艺改变而导致生产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时,继续将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引发的职业病、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及待遇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劳动者本人。

(2)建议用人单位在各车间增设矽尘告知卡;在干燥车间增设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告知卡和“当心中毒”、“戴防毒面具”警示标识。

(3)建议用人单位继续做好对职业卫生公告栏、职业病危害告知卡以及警示标识的维护工作,当有损坏或老旧时,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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