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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路易达孚(福建)精炼糖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用人单位

路易达孚(福建)精炼糖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

福建省漳州开发区兴港中路66号

联系人

李工

项目名称

路易达孚(福建)精炼糖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项目简介

路易达孚(福建)精炼糖有限公司2011年7月成立,法定代表人周学军,注册资本8000万元,经营范围:白砂糖、赤砂糖等食品配料生产加工,食糖批发(仅限国内贸易),加工用糖的进口和国内采购,自产产品的内销与出口;仓储业务。厂址位于福建省漳州开发区兴港中路66号,年产20万吨精糖。

总人数为168人(外包45人)。其中一线员工91人(外包31人),辅助生产47人(外包14人),行政管理人员30人。外包原糖清扫工、汽轮机主管、锅炉主管、仓库管理人员、叉车工、外包污水工、设备维修工采用常白班8小时,煤仓管理员兼行车工、输煤外包工采用8小时两班制,其余岗位均采用8小时三班倒制,每周工作6天工作制;行政管理人员为常白班8小时,每周工作5天。

此次评价为用人单位第二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据用人单位介绍,自上次评价以来,期间未发现职业病病例,生产规模未发生变化,各主要生产设备运行正常稳定。首次评价建议内容已基本落实。

现场调查人员

俞晓民、李家鑫、陈淑萍、洪惠民

现场调查时间

2019.11.29~12.1

用人单位陪同人

李工

检测、采样人员

侯奕标、兰建双、黄鹏俊

检测、采样时间

2019.12.20~12.22

用人单位陪同人

李工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业病危害因素:

化学因素:氢氧化钠、氯化氢及盐酸、氨、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二氧化硫。

生产性粉尘:其他粉尘(糖粉)、其他粉尘(PAC)、其他粉尘(有机硫)、硅藻土粉尘、矽尘、煤尘。

物理因素:噪声、工频电场。

由检测结果可知,用人单位各个岗位接触的粉尘浓度均符合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由检测结果可知,用人单位各个岗位接触的有毒物质浓度均符合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由检测结果可知,用人单位所有岗位噪声检测结果均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中规定的接触限值要求。

评价结论和建议

评价结论: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为:严重。

 职业病防护设施

(1)工作场所应及时清扫、清除积尘。不得采用压缩空气吹车间地面、机械设备、建筑构件等表面的积尘,宜采用真空吸尘装置。

(2)设备在长期使用中,建议用人单位必须加强日常维护和定期检修。为了防止转动零件磨损所产生的噪声,需要适时加注润滑剂以保证设备良好润滑,消除零件干摩擦产生的噪声确保马达等噪声源的防护罩密闭;开展巡检制度,检查、紧固设备联接件,消除因螺栓松动造成的振动,减少设备振动噪声;形成定期维修机制,利用大、中、小检修,及时更换磨损的零部件,降低机械噪声

 应急救援

(1)建议用人单位对应急救援设施的定期检查、保养维护进行记录。

(2)用人单位应与就近医疗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和建立合作关系,以便发生急性尘毒危害事故时能够得到及时的医疗救助。

 职业健康监护

(1)建议用人单位根据员工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2)建议用人单位按照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执行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体检周期。

(3)在今后的生产过程中,完善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所有接害员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并及时更新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

(4)用人单位应要求外包单位按照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执行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体检周期。

 个体防护

(1)用人单位应增强作业人员的个人防护意识,培训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个人防护装备的技能,督促并使员工自觉佩戴和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制定相关检查与考核制度,有效的杜绝只配不戴的现象。

(2)用人单位应向员工强调个体防护的重要性,加强对各种个人防护用品的维护、检查,对损坏或失效的个人防护用品应及时更换,确保各种个体防护用品外观完好、部件齐全、功能正常。对于不符合国家标准、达不到防护效果或在工作过程中损坏,应及时给予判废更换。

职业卫生管理

(1)建议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其已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文件,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2)建议用人单位应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内容,及时更新相关法规和标准。

(3)建议用人单位对公告栏、告知卡和警示标识等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4)应按GBZ/T225-201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根据《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用人单位应加强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并加强员工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监督、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充分了解使用的目的和意义,确保其正确使用。

(6)用人单位应自收到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并取得申报回执。

下一阶段的评价或检测工作建议

(1)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2012〕第47号)第二十条要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2)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车间布局、所用原辅材料、中间副产物、产品等发生重要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当出现职业病危害变化时,应及时向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变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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