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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厦门市三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用人单位

厦门市三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

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1721号

联系人

吴星

项目名称

厦门市三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项目简介

厦门市三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5月13日,位于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1721号(E118°10′29″、N24°29′11″),法定代表人为林科闯,注册资本3亿6千万元整,主要从事红、黄光LED外延片,蓝、绿光LED外延片以及芯粒的生产,年生产红、黄光LED外延片28.9万片,蓝、绿光LED外延片254.3万片以及芯粒(芯片)215.13亿粒。

现场调查人员

岳忠周、李家鑫、戴晓君、洪惠民

现场调查时间

2019年11月6日—2019年11月8日

用人单位陪同人

吴星

现场检测、采样人员

侯奕标、兰建双、张荣华

现场检测、采样时间

2019年12月5日—2019年12月7日

用人单位陪同人

吴星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业病危害因素:

(1)粉尘:氧化铝粉尘、其他粉尘(氯化钙、聚丙烯酰胺);

(2)化学有害因素:氯化氢及盐酸、硫酸及三氧化硫、异丙醇、丙酮、氟化物(按F计)、氨、过氧化氢、磷化氢、砷化氢、砷及其无机化合物(按As计)、氢氧化钠;

(3)物理因素:噪声。

检测结果:

(1)粉尘

用人单位研切作业员、污水处理工接触的粉尘(氧化铝粉尘、其他粉尘)CTWA、超限倍数三天检测结果符合GBZ 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要求。

(2)化学有害因素

用人单位各工种劳动者接触的氯化氢及盐酸、硫酸及三氧化硫、异丙醇、丙酮、氨、过氧化氢、磷化氢、砷化氢、砷及其无机化合物(按As计)、氢氧化钠CTWA、CSTE、超限倍数或CM三天检测结果符合GBZ 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要求。

(3)物理因素

用人单位各工种劳动者接触的噪声声级符合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的要求。

评价结论和建议

评价结论: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为较重。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在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现状评价报告书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针对分项结论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日常管理工作的对策措施。

1、职业病防护设施

建议用人单位进一步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定期维护、保养及检修,做好相关记录,并妥善保管。

2、应急救援设施、预案

(1)加强对应急救援设施的定期维护、检修和保养,做好维护、检修和保养记录,对急救箱药品进行及时补充更新,确保急救药品均在有效期内;

(2)应在可能发生化学性灼伤的102#车间、液氨槽车区域附近设置冲淋、洗眼设施,如设置喷淋洗眼器,喷淋洗眼器的服务半径应小于15m,保证劳动者能在10秒内得到冲洗。

3、职业健康监护

(1)对于噪声职业禁忌证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2)用人单位应根据每年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持续更新、完善劳动者的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并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4、 个人防护

应为接触氯化氢及盐酸、硫酸及三氧化硫、异丙醇、丙酮、磷化氢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配备防毒面具,并选用合适的滤毒盒,滤毒盒应可防护异丙醇、丙酮、酸性气体、磷化氢、有机气体等有毒有害气体。

5、职业卫生管理

(1)应在厂区内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47号令)培训内容的要求,安排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加外部职业卫生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不断增长职业卫生管理知识,增强职业卫生管理能力,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6、下一阶段建议

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条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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