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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泉州建华建材有限公司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单位

泉州建华建材有限公司

项目地理位置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普安工业区

建设单位联系人

刘地金

项目名称

泉州建华建材有限公司年产120万米方桩项目

项目简介

建设项目性质:扩建

项目总投资:10000万元;

建设规模:建设4#厂房,用地面积6638.38平方米,建筑面积6638.38平方米,年产方桩120万米。

现场调查人员

薛行宁、陈辉、林群

现场调查时间

2019年9月11日-9月13日

建设单位陪同人

刘地金

采样、检测人员

侯奕标、吴艺坡、兰建双

采样、检测时间

2019年10月9日-10月11日

建设单位陪同人

刘地金

建设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职业病危害因素:

(1)粉尘:矽尘、水泥粉尘、铁及其化合物粉尘、电焊烟尘;

(2)化学有害因素:锰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一氧化氮、二氧化氮、臭氧;

(3)物理因素:电焊弧光、高温、噪声、手传振动。

检测结果:

根据检测结果,建设项目搅拌机操作工接触的矽尘(总尘、呼尘)以及振捣离心工接触的矽尘(呼尘)浓度检测结果不符合GBZ   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要求,其余各工种接触的矽尘(总尘、呼尘)、铁及其化合物粉尘以及电焊烟尘浓度检测结果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建设项目剪板工接触的化学有害因素(锰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一氧化氮、二氧化氮、臭氧)CTWA、CSTE以及超限倍数三天检测结果均符合GBZ   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要求;建设项目振捣离心工、脱模工、编笼工接触的噪声声级不符合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的要求,其余工种接触的噪声声级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搅拌机控制室噪声测量结果符合GBZ   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非噪声工作地点噪声声级的设计要求。劳动者接触的电焊弧光检测结果符合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的要求,张拉工、脱模工接触的手传振动检测结果不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评价结论与建议

评价结论: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相关内容,建设项目所属行业类别为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其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结合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结果,确定建设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建议:

1、整改性建议

(1)建议建设单位加强对粉尘作业场所每班进行一次清洁作业。对高危粉尘作业区域应当采用湿法、真空清扫器等能有效控制二次扬尘的方式进行清洁。在剪板区增设除尘设施,如设置烟雾除尘机,利用除尘机风机的吸力将电焊烟尘吸附回收;

(2)建设单位应合理安排劳动作息,减少劳动者接触手传振动的时间,并为接触手传振动的张拉和脱模岗位劳动者配备专门的防振手套。

2、持续性改进建议

(1)建设单位应根据制定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保养计划,明确维护保养项目、周期频次、责任人员等内容,切实执行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避免职业病防护设施因年久失修,影响其防护效果;

(2)严格按照已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文件,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和有序开展;

(3)按照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完善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并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3、预防性控制措施建议

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条要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高温检测应在夏季最热月进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4、其他建议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90号)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并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泉港区卫生健康局提交书面报告。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评审组对《控评报告》的审查意见:

1、《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概况描述清晰,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工艺设备、物料等内容进行了描述;

2、《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进行了分析;

3、《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检测结果分析评价;

4、《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分析正确;

5、《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对建设单位设置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配置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进行了分析评价;

6、《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对建设单位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进行了分析评价;

7、《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对建设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及落实情况、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等进行了分析评价;

8、《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对建设单位的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措施和设施进行了分析评价;

9、《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对正常生产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预期效果进行了分析;

10、《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提出的控制职业病危害补充措施和建议基本合理;

11、《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价结论正确。

12、控评报告修改建议:

(1)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落实情况调查;

(2)完善职业卫生管理调查;

(3)完善搅拌机控制室噪声有效性评价。

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现场意见:

1、建设单位建立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

2、建设单位建立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3、建设单位设置了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了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建立了职业卫生档案;

4、建设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基本符合要求;

5、建设单位职业病防护设施预算、管理、维护基本符合要求;

6、建设单位为劳动者配备了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7、建设单位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了培训;

8、建设单位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

9. 现场整改意见:

(1)完善搅拌机控制室门窗的设置;

(2)加强劳动者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的培训和监督;

(3)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落实的内业资料。

评审组原则同意通过《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根据评审组意见修改后存档,并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泉港区卫生健康局提交书面报告。建设单位应根据《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提出的建议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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