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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华润水泥(福州)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建设单位

华润水泥(福州)有限公司

项目地理位置

福州市马尾区亭江松门华润码头内

建设单位联系人

林旭东

项目名称

华润水泥(福州)有限公司码头工程2万吨级通用泊位项目

项目简介

建设项目性质:新建;

工程总投资:11511.73万元

建设时间:/

投产运行时间:未投产试运行;

主要工程内容及规模:年吞吐砂石骨料80万立方米。

拟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拟建项目主要包含码头作业区、生产辅助区及生活辅助区,其中码头作业区主要包含:泊位、砂石堆场;生产辅助区主要包含:杂货应急物资仓库、污水处理站、油污水处理设备间及泵房;生活辅助区主要包含办公楼、宿舍楼及厕所等

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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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职业病危害因素:

1.    化学有害因素:矽尘、电焊烟尘、其他粉尘、锰及其无机化合物(按MnO2计)、一氧化碳、二氧化氮、臭氧;

2. 物理因素:噪声、夏季高温、超高频辐射、工频电场、电焊弧光;

检测结果:

通过类比调查,结合拟建项目的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预测拟建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化学有害因素、物理因素的浓度(强度)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评价结论与建议

评价结论:

1.  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较重;

2.  根据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拟建项目基本执行了我国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有关规定。拟建项目在今后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建设中,若能将已考虑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本报告中提出的补充措施建议予以落实,预计项目建成后,拟建项目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能够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因此,拟建设项目在职业病危害防控方面是可行的。

建议主要内容:

一、职业病防护设施补充措施与建议

1.  针对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存在的不足及不完善之处,拟建项目应进一步在职业病防护设施专篇设计中进行完善,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2.  明确生产设备检维修等特殊状态下生产过程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3.  类比工程清舱岗位矽尘浓度超过职业卫生限值要求,拟建项目应加强对清舱过程中尽可能采用湿法清扫或真空清扫装置,如在清扫过程中使用移动式喷淋雾炮装置对舱内作业区进行喷淋减少扬尘,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的个体防护用品;

4.  建设单位应增加生产设备检、维修过程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并根据防护设施的特点进行日常维护、检修和保养,并形成相应的检维修记录;

5.  设备检修、维修时的职业病防护除按照密闭空间作业要求外,在作业时,应采取机械通风与个人防护为主的防护措施。机械通风可采用轴流式风机等通风设施,保持足够的通风量,以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在进入其他易产生有毒物质或易聚集有毒物质的地点作业前,先用相关的便携式仪器检测,确保安全后方可进行作业;

6.  当存在外包作业时,应与承包商签订委托协议,告知其作业场所存在密闭空间,并明确相关管理程序以及面临的危害,对承包商的职业卫生防护能力进行评估。

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补

1.  人防护用品配发的规格及数量需依照《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 29510-2013)、《个体防护装备的选用规范》(GB/T   11651-2008)等标准、规范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2.  对各种个人防护用品要有专人管理和发放,定期维护、更换,同时应加强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使操作者充分了解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目的和意义,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三、应急救援措施

1.  拟建项目应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等的相关要求,制定并完善包括针对高温中暑、密闭空间作业窒息中毒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预案中应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通信联络方式、应急响应程序、应急演练、应急物资等内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由建设单位安全、消防、保卫及合作医疗机构等部门参加,并对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做好总结和记录。

2.  可能存在急性职业损伤的码头作业区域应就近设置现场应急处理设施,包括: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包或急救箱以及急救药品,急救处理的设施等,防毒器具应存放在放毒器具存放柜内,设置明显标识,并定期维护与检查。

3.  在下一步设计阶段,应对拟建项目的应急医疗卫生资源情况进行说明,包括有毒化学物救治的人员的能力建设、装置现场医疗救治和厂区级的相互协作关系及对临近的有救治能力的社会医疗卫生机构的协作关系进行说明。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将本项目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相关的信息,告知就近的医院,以便发生急性职业性中毒时开展应急救援,同时与就近有进行急救能力的医院建立合作关系,开辟绿色通道等。

四、职业卫生管理

1.     建设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要求,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建设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盒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并贯彻实施,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     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在各操作岗位设置噪声、粉尘、生产性毒物、高温等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并要求作业人员严格按照规程进行生产活动。

3.     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的要求,组织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定期参加职业卫生培训课程,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同时应定期、不定期的组织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课时,培训内容应为国家有关职业病方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建设单位制定的有关职业卫生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职业卫生相关内容,并保留培训记录等。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专家组对《预评报告》的审查意见:

1.  细化生产工艺的描述;

2.  完善职业病危害因素关键控制点的分析;

3.  评审组同意通过该《预评价报告》,建设单位应按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并经专家组成员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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