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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福建华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用人单位

福建华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

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社口镇秀峰村下坂1号

联系人

杨立军

项目名称

福建华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年增200万套环保型高性能刹车片搬迁技改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项目简介

项目名称:年增200万套环保型高性能刹车片搬迁技改项目

建设单位:福建华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社口镇秀峰村下坂1号

项目性质:新建项目

项目投资:550万元  

项目规模:年产300万套刹车片

现场调查人员

李家鑫、杨明生、洪惠民

现场调查时间

2019年6月2日—2019年6月4日

用人单位陪同人

杨立军

检测、采样人员

陈贵春、陈鸿炜、卓振茂、吴传春

检测、采样时间

2019年7月2日-2019年7月4日

用人单位陪同人

杨立军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业病危害因素:

(1)化学毒物:苯、甲苯、二甲苯(全部异构体)、乙酸乙酯、乙酸丁酯、甲醛、甲醇、二氧化氮、锰及其化合物、臭氧、一氧化碳、硫化氢、氨

(2)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紫外线

(3)生产性粉尘:酚醛树酯粉尘、其他粉尘(铁及其化合物粉尘、环氧树脂粉尘、聚合氯化铝粉尘)、电焊烟尘

检测结果:

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显示,冲压车间剪板机、压弯机、冲压机、钢背液压机和蹄铁整形机所在的5个岗位的噪声强度不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其余各岗位接触的相应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的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评价结论和建议

评价结论: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为较重

建议:

1 工程防护的改进建议

(1)生产设备的选型应优先考虑低噪声的设备,或对剪板机、压弯机、冲压机、钢背液压机和蹄铁整形机等机加工设备采取有效的隔声、吸声、消声或减震等降噪措施,加强设备的保养、维护,严禁设备超负荷运转,定期对减噪设备进行维修,尽量降低噪声产生的强度。合理安排工人作息时间,并为这些工种岗位人员配发符合要求的护耳器。

(2)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对功率衰减达不到设计要求的防护设施要进行更新;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杜绝在防护设施未开启或不正常情况下进行生产作业。

2 应急救援措施

(1)建议在易造成急性中毒的浸胶涂胶的车间,设置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

(2)建议建设项目定期对应急设备、应急用品等进行保养、维护,保证其处于正常状态。

3 个人防护用品的改进建议

(1)宜在日常培训过程中,加强对防护用品知识的教育,并督促相应岗位员工做好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佩戴。

(2)应从正规渠道采购个体防护用品,向供货商索取防护用品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并确保配置的防护用品类别与参数与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和浓度/强度匹配。

4 职业健康监护的改进建议

依据相关法规、标准的相关要求:

(1)进一步完善、规范员工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应选择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查项目应符合《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相关要求,并做好检查结果的归档工作。

(2)继续规范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员工皆应按职业健康检查周期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并依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建议,安排检查结果异常人员复查等后续工作。

(3)建设单位应在每年高温季节来临前组织作业人员进行高温职业健康体检

(4)建设项目接害岗位人员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检查周期见表11-1。

5 职业卫生管理的改进建议

(1)切实落实职业卫生责任制度,加大职业卫生投入。对本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做好日常监督和检查。

(2)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等的相关要求,建议建设单位制定包括高温中暑、化学品中毒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预案中应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通信联络方式、应急响应程序、应急演练、应急物资等内容。每年组织一次救援演练,由建设单位安全、消防、保卫和医疗机构等部门参加,并对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做好总结和记录。

(3)建议建设单位应急医疗救护应选择当地二甲以上医院,并与其签订相应的书面协议,担负抢救受伤、中毒人员工作。

(4)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加强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和技术知识的学习;加强新进员工、转岗员工、复工员工职业卫生基础知识的培训,并将培训过程现场记录归入职业卫生档案中。把职业病源头防治工作作为企业转型升级的一项重要内容。

(5)建议建设单位根据相关要求进行后续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6)继续规范职业卫生检测工作,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单位,每年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内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至少一次的检测。

(7)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建议建设单位将本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并存档备查,并进行信息公示。

(8)建设单位应在2020年7月对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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