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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南安宇特针织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用人单位

南安宇特针织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

南安市罗东镇新雨亭中路265号

联系人

蔡经理

项目名称

南安宇特针织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项目简介

南安宇特针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位于南安市罗东镇新雨亭中路265号,公司成立于2009年02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685065498C,注册资本为200万。2010年05月开始投产运行,该用人单位生产规模为年产高档针织织物面料30万米、鞋面材料200万双、毛衣30万件。

现场调查人员

高枫、郑金来、刘明、洪惠民

现场调查时间

2018年12月29日-2019年1月3日

用人单位陪同人

吴秋芸

现场检测、采样人员

郑利城、陈源武

现场检测、采样时间

2019年1月10日—2019年1月12日

用人单位陪同人

吴秋芸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职业病危害因素:

(1)生产性毒物:其他粉尘(涤纶、锦纶)、一氧化碳、其他粉尘(木屑粉尘)

(2)物理因素:噪声

检测结果:

1、该用人单位接触其他粉尘(涤纶、锦纶)、其他粉尘(木屑粉尘)、一氧化碳的岗位工种的检测浓度均符合 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2、该用人单位该用人单位制造部一层络筒工岗位、压光工岗位;制造部二层整烫工岗位、缝盘工岗位、查补工岗位、缝挑工岗位;制造部三层电雕工岗位、质检工岗位;飞织车间飞织工岗位、包装工岗位;辅助工程锅炉工岗位接触的40h噪声等效声级值低于80dB(A)。

该用人单位辅助工程洗衣工岗位接触的40h噪声等效声级值在80dB(A)-85dB(A)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中规定的接触限值,为噪声作业。

评价结论和建议

评价结论: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该用人单位属于 纺织业中“针织或钩针编织物织造”及纺织服装、服饰业中“针织或钩针编织服装制造”行业。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的规定,该行业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一般。结合该用人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结果,南安宇特针织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一般。

通过本报告书的综合分析,该用人单位在实施过程中,若能落实既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本报告提出的建议,包括落实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以及后续的处置措施,在生产状况正常、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正常运行、正确使用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的情况下,工人实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能够控制在职业接触限值内,可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建议:

1、应急救援

(1)建议用人单位应在现场增设应急救援防护用品柜。

(2)建议用人单位对应急救援设施的定期检查、保养、维护进行记录。

(3)建议用人单位组织员工进行相关应急演练。例如:今年夏季开展高温中暑应急演练等。

(4) 建议用人单位保存所有应急救援设施的保养、维护记录表。

(5)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劳动者的应急救援培训,针对可能发生的高温中暑等职业病危害事故,定期(至少一年一次)进行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提高应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置技能,并做好相应的影像资料、文档记录。。

2、职业健康监护

(1)按照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完善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并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2)在今后的生产过程中,完善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并及时更新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应及时将在岗期间体检发现1名粉尘作业职业禁忌证员工调离岗位及安排复查。

(4)建议用人单位参考职业健康检查参考表,应依据员工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全项职业健康体检。

3、个体防护

(1)用人单位应根据作业现场劳动者实际接触的危害因素,为劳动者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数量应能满足日常更换需要)。

(2)建议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设置专门的个人防护用品柜,用于劳动者存放个人防护用品,防止个人防护用品受到污染,方便劳动者取用,  

(3)用人单位应从正规渠道采购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督促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并严格要求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作业期间必须佩戴个人防护用品(防尘口罩、防噪耳塞),从而减少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影响,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4)用人单位应按GB/T 11764-2002《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的要求,对个人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及时进行个人防护用品数量补充,确保个人防护用品数量满足劳动者的要求。对于不符合国家标准、达不到防护效果或在工作过程中损坏,应及时给予判废更换。

(5)应严格配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防护耳塞,做好个人防噪防护,同时用人单位应增加作业人员的个体防护意识,培训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个体防护装备的技能,督促并使作业人员自觉佩戴和正确使用个体防护装备,制定相关制度,有效的杜绝只配不戴的现象。

4、职业卫生培训

(1)建议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加当地安监局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并获得培训学时证明。

(2)建议用人单位对所有接害员工进行相关职业卫生培训。

(3)根据《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用人单位应加强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并加强员工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监督、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充分了解使用的目的和意义,确保其正确使用。

5、下一阶段建议

(1)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2012〕第47号)第二十条要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为严重的企业

(2)当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车间布局、所用原辅材料、中间副产物、产品等发生重要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当出现职业病危害变化时,应及时向安监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变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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