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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泉州创辉石材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用人单位

泉州创辉石材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

南安市官桥镇南联科技工业园区

联系人

吴小凤

项目名称

泉州创辉石材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项目简介

泉州创辉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成立于2004年01月10日,于2005年05月25月投入生产,位于南安市官桥镇南联科技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吕良平,注册资本为5800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57366653L,该用人单位年产大理石板30万m2,生产人员每周工作6天。

现场调查人员

薛行宁、王庆高、朱伟伟

现场调查时间

2018526日—2018528

用人单位陪同人

吴小凤

现场检测、采样人员

艾松、曾江林、陈彬

现场检测、采样时间

2018614日—2018616

用人单位陪同人

吴小凤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职业病危害因素:

(1)生产性粉尘:大理石粉尘(总尘)、大理石粉尘(呼尘)、木粉尘、其他粉尘(PAC)

(2)生产性毒物:苯、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丁酮、丙酮、苯乙烯

(3)物理因素:噪声

检测结果:

1、该用人单位接触大理石粉尘(总尘)岗位、大理石粉尘(呼尘)岗位、其他粉尘(PAC)岗位、木粉尘岗位的检测浓度均符合 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2、该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有接触的苯、甲苯、二甲苯(全部异构体)、丙酮、丁酮、乙酸乙酯、乙酸丁酯、苯乙烯的工作岗位所测得的CTWA与CSTEL或CMax均符合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所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3、该用人单位荒料堆场行吊工岗位、2#刷胶车间烘干线刷胶岗位、磨面车间磨机工岗位、质检工岗位、切边工岗位、倒角工岗位接触的40h噪声等效声级值低于80dB(A)。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中规定的接触限值。

评价结论和建议

评价结论: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该用人单位属于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中“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 ”行业。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该行业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结合该用人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结果,泉州创辉石材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

通过本报告书的综合分析,该用人单位在实施过程中,若能落实既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本报告提出的建议,包括落实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以及后续的处置措施,在生产状况正常、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正常运行、正确使用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的情况下,工人实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能够控制在职业接触限值内,可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建议:

1总体布局

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5.2.1.1条,用人单位在未来规划时,应将生产区和非生产区分开布置,且生产区应处在非生产区的全年最小风频的上风侧。

2职业病防护设施

(1)建议对各车间安装机械通风装置,便于通风排尘。

(2)用人单位应在刷胶车间安装相关机械通风装置,在车间增加大功率风机的数量,同时增大刷板推车的作业间距。

(3)建议对大切机等生产时产生较大噪声的设备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措施。

(4)建议用人单位在未来规划中应购买低噪声的生产设备。

(5)建议用人单位补充防护设施维护保养的内容:建立并切实执行防护设施维护周期表,内容包括:维保项目与内容、周期、负责人、检查人。

3应急救援

(1)建议用人单位应在现场增设应急救援防护用品柜,柜内应配备应急救援防护用品。

(2)建议用人单位对应急救援设施的定期检查、保养、维护进行记录。

(3) 建议用人单位保存所有应急救援设施的保养、维护记录表。

(4)建议用人单位在可能发生急性中毒事故的刷胶车间增设冲淋洗眼装置,如设置喷淋洗眼器,喷淋洗眼器的服务半径应小于15m,保证劳动者能在10秒内得到冲洗。

(5)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劳动者的应急救援培训,针对可能发生的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定期(至少一年一次)进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提高应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置技能,并做好相应的影像资料、文档记录。

(6)建议用人单位组织员工进行相关应急演练。例如:今年夏季进行高温中暑应急演练、刷胶车间急性中毒应急演练等。

4职业健康监护

(1)建议用人单位按照员工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及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尽快安排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到有医院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提高劳动者的体检率,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2)按照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完善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并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3)应完善职业健康检查制度,提高接触员工实际体检率,对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都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4)在今后的生产过程中,完善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并及时更新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应及时安排1名体检结果为肺部纹理增大增粗员工到相关医院进行复查。

6)建议用人单位参考职业健康检查参考表(如下表13-1),应依据员工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全项职业健康体检。

5个体防护

(1)用人单位应根据作业现场劳动者实际接触的有毒有害物质,为劳动者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数量应能满足日常更换需要)。

(2)建议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设置专门的个人防护用品柜,用于劳动者存放个人防护用品,防止个人防护用品受到污染,方便劳动者取用,

(3)用人单位应从正规渠道采购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督促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并严格要求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作业期间必须佩戴个人防护用品(防尘口罩、防噪耳塞、防毒面具),从而减少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影响,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4)用人单位应按GB/T 11764-2002《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的要求,对个人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及时进行个人防护用品数量补充,确保个人防护用品数量满足劳动者的要求。对于不符合国家标准、达不到防护效果或在工作过程中损坏,应及时给予判废更换。

(5)应严格配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防护耳塞,做好个人防噪防护,同时用人单位应增加作业人员的个体防护意识,培训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个体防护装备的技能,督促并使作业人员自觉佩戴和正确使用个体防护装备,制定相关制度,有效的杜绝只配不戴的现象。

6 辅助用室

(1)建议用人单位按照车间卫生特征分级要求,在3车间附近设置浴室、更/存衣室,作业后应对工作服进行更换,不应将工作中受污染的工作服带入生活区,工作服应至少每周清洗一次

(2)建议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特点设置休息室或休息区,并在休息室内配备清洁饮水设施等。在生产车间内设置工间休息室,休息室内应设置清洁饮水设施,门窗应有良好的隔声效果,室内有良好的通风,必要时采用局部机械通风。

7职业卫生管理

(1)建议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其已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文件,

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2)建议用人单位应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内容,及时更新相关法规和标准。

(3)建议用人单位完善应急设施和人员,注重应急演练,避免有毒物质作业导致作业人员中毒情况的发生。定期对应急救援物资进行检查,对人员的应急能力加强培训。组织员工进行演练,并对演练进行及时总结。

(4)根据《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用人单位应加强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并加强员工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监督、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充分了解使用的目的和意义,确保其正确使用。

8职业卫生培训

建议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加南安市安监局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并获得培训学时证明。

9下一阶段建议

(1)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2012〕第47号)第二十条要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2)当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车间布局、所用原辅材料、中间副产物、产品等发生重要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当出现职业病危害变化时,应及时向安监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变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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