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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惠安县洛阳磊香石雕厂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用人单位

惠安县洛阳磊香石雕厂

地理位置

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洛阳镇北工业区

联系人

陈炳法

项目名称

惠安县洛阳磊香石雕厂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项目简介

惠安县洛阳磊香石雕厂(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成立于20030408月,于2004年06月07月投入生产,位于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洛阳镇北工业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陈炳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21MA2YCCRYXP,该用人单位生产规模为年产石雕工艺品1300件。

现场调查人员

薛行宁、王庆高、朱伟伟

现场调查时间

2018520日—2018522

用人单位陪同人

陈炳法

现场检测、采样人员

龚泽烽、曹欣竑

现场检测、采样时间

2018628日—2018630

用人单位陪同人

陈炳法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职业病危害因素:

(1)生产性粉尘:矽尘(总尘)、矽尘(呼尘)、木粉尘、其他粉尘(PAC)

2)物理因素:噪声、手传振动

检测结果:

1、雕刻车间(一厂)手雕工、雕刻车间(二厂)手雕工在工作地点的矽尘(总尘)和矽尘(呼尘)CTWA和CSTEL检测浓度不符合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其余各接触接触矽尘(总尘)和矽尘(呼尘)CTWA和CSTEL的检测浓度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2、该用人单位成型车间大切机岗位、雕刻车间手雕工岗位接触的稳态噪声声级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

评价结论和建议

评价结论: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该用人单位属于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中“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 ”行业。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该行业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结合该用人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结果,惠安县洛阳磊香石雕厂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

通过本报告书的综合分析,该用人单位在实施过程中,若能落实既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本报告提出的建议,包括落实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以及后续的处置措施,在生产状况正常、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正常运行、正确使用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的情况下,工人实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能够控制在职业接触限值内,可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建议:

1职业病防护设施

(1雕刻车间雕刻工作场所应根据工作的特点,设置移动式通风排尘装置,对各车间安装机械通风装置及相关除尘设施便于通风排尘,及时清洗车间,防止二次扬尘

2)建议用人单位在生产工艺、技术和成本允许的情况下,对雕刻工序采取湿式作业,降低雕刻作业粉尘对劳动者的危害;

3)用人单位在未来规划中应购买低噪声的生产设备

4对雕刻车间采取喷雾降尘措施或增加对车间洒水降尘、清扫的频率,清扫范围应包括设备表面、周围的积尘,减少二次扬尘,清扫作业时应注意正确佩戴和使用防尘口罩;

5)用人单位补充防护设施维护保养的内容:建立并切实执行防护设施维护周期表,内容包括:维保项目与内容、周期、负责人、检查人。

2应急救援

(1)建议用人单位应在现场增设应急救援防护用品柜。

(2)建议用人单位对应急救援设施的定期检查、保养、维护进行记录保存。

(3)建议用人单位组织员工进行相关应急演练。例如:今年夏季进行高温中暑应急演练等。

4)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劳动者的应急救援培训,针对可能发生的高温中暑等职业病危害事故,定期(至少一年一次)进行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提高应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置技能,并做好相应的影像资料、文档记录。

3职业健康监护

1)按照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完善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并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2)应完善职业健康检查制度,提高接触员工实际体检率,对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都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完善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并及时更新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建议用人单位参考职业健康检查参考表(如下表13-1),应依据员工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全项职业健康体检。

4个体防护

(1)用人单位应根据作业现场劳动者实际接触的有毒有害物质,为劳动者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数量应能满足日常更换需要),为手雕工配备防振手套。

2)用人单位应为雕刻车间(一厂)手雕工岗位、雕刻车间(二厂)手雕工岗位配发负压式防尘全面罩或正压式开放型面罩,并严格控制滤料更换频次,确保有效性。

3建议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设置专门的个人防护用品柜,用于劳动者存放个人防护用品,防止个人防护用品受到污染,方便劳动者取用, 

(4)用人单位应从正规渠道采购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督促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并严格要求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作业期间必须佩戴个人防护用品(防尘口罩、防噪耳塞、防毒面具),从而减少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影响,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5)用人单位应按GB/T 11764-2002《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的要求,对个人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及时进行个人防护用品数量补充,确保个人防护用品数量满足劳动者的要求。对于不符合国家标准、达不到防护效果或在工作过程中损坏,应及时给予判废更换。

5职业卫生管理

(1)建议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其已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文件,

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2)建议用人单位应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内容,及时更新相关法规和标准。

(3)建议用人单位完善应急设施和人员,注重应急演练。定期对应急救援物资进行检查,对人员的应急能力加强培训。组织员工进行演练,并对演练进行及时总结。

(4)根据《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用人单位应加强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并加强员工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监督、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充分了解使用的目的和意义,确保其正确使用。

6职业卫生培训

(1)建议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加当地安监局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并获得培训学时证明。

(2)建议用人单位对所有接害员工进行相关职业卫生培训。

7下一阶段建议

(1)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2012〕第47号)第二十条要求,用人单位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2)当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车间布局、所用原辅材料、中间副产物、产品等发生重要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当出现职业病危害变化时,应及时向安监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变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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