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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晋江市钻石彩印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用人单位

晋江市钻石彩印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

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经济开发区(五里园)林麒路

联系人

曾小珍

项目名称

晋江市钻石彩印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项目简介

晋江市钻石彩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成立于20080813日,于20151107月投入生产,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经济开发区(五里园)林麒路,法定代表人陈德林,注册资本为贰仟万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678464714X,目前用人单位员工总数为51人,其中接害员工人数为46人 。该用人单位生产规模为年产塑料包装纸100吨、塑料包装袋100吨

现场调查人员

俞晓民、陈淑萍

现场调查时间

20180520

用人单位陪同人

曾小珍

现场检测、采样人员

杨伟平、侯跃智

现场检测、采样时间

2018628日—2018630

用人单位陪同人

曾小珍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职业病危害因素:

(1)生产性毒物:苯、甲苯、二甲苯(全部异构体)、乙酸乙酯、乙酸丙酯、乙酸丁酯、丁酮、丙酮、异丙醇

2)物理因素:噪声

检测结果:

1、用人单位印刷工在生产过程中,接触苯、甲苯、二甲苯(全部异构体)、丙酮、丁酮、乙酸丁酯、乙酸丙酯、异丙醇的CTWA和CSTEL的检测结果、仓管在巡检过程中检测苯、甲苯、二甲苯(全部异构体)、丙酮、丁酮、乙酸丁酯、乙酸丙酯、异丙醇的CSTEL检测结果均符合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2、该用人单位印刷车间印刷工、复合工、分切工,辅助工程木工岗位接触的40h噪声等效声级值低于80dB(A)。

评价结论和建议

评价结论: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该用人单位属于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中“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 ”行业。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该行业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较重。结合该用人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结果,晋江市钻石彩印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较重。

通过本报告书的综合分析,该用人单位在实施过程中,若能落实既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本报告提出的建议,包括落实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以及后续的处置措施,在生产状况正常、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正常运行、正确使用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的情况下,工人实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能够控制在职业接触限值内,可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建议:

1职业病防护设施

(1建议用人单位应改进生产工艺,提高设备机械化和自动化水平更高的设备,减少劳动者接触职业危害的时间,增加轮换班次,使用无酯(乙酸乙酯、乙酸丙酯)印刷技术代替有脂印刷技术

2)在不影响生产操作的基础上,尽量采取局部机械通风 排毒设施。用人单位在防护设施(集气罩、排风扇)开启后,再进行上岗作业,在作业结束后关闭防护设备,且对于车间挥发性的油墨应采取密闭保存或隔离存放等措施。

3)用人单位补充防护设施维护保养的内容:建立并切实执行防护设施维护周期表,内容包括:维保项目与内容、周期、负责人、检查人。

4)用人单位应在旧墨仓库、溶剂仓库增设机械排风扇。

2应急救援

(1建议用人单位应在现场增设应急救援防护用品柜。

2)加强对应急救援设施的定期维护、检修和保养,做好维护、检修和保养记录,对急救箱药品进行及时补充更新,确保急救药品均在有效期内,应保存所有应急救援设施的保养、维护记录表

3)建议用人单位在可能发生急性中毒事故的印刷车间、油墨仓库等增设冲淋洗眼装置,如设置喷淋洗眼器,喷淋洗眼器的服务半径应小于15m,保证劳动者能在10秒内得到冲洗。

4)建议用人单位组织员工进行相关应急演练例如:车间急性中毒应急演练等

5)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劳动者的应急救援培训,针对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等职业病危害事故,定期(至少一年一次)进行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提高应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置技能,并做好相应的影像资料、文档记录。

3职业健康监护

(1)按照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完善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并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2)应完善职业健康检查制度,完善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并及时更新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建议用人单位参考职业健康检查参考表,应依据员工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全项职业健康体检。

4个体防护

(1)用人单位应根据作业现场劳动者实际接触的有毒有害物质,为劳动者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数量应能满足日常更换需要)。

(2)建议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设置专门的个人防护用品柜,用于劳动者存放个人防护用品,防止个人防护用品受到污染,方便劳动者取用,

(3)用人单位应从正规渠道采购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督促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并严格要求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作业期间必须佩戴个人防护用品(防噪耳塞、防毒面具),从而减少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影响,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4)用人单位应按GB/T 11764-2002《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的要求,对个人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及时进行个人防护用品数量补充,确保个人防护用品数量满足劳动者的要求。对于不符合国家标准、达不到防护效果或在工作过程中损坏,应及时给予判废更换。

5职业卫生培训

1)建议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加当地监局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并获得培训学时证明

2)建议用人单位对所有接害员工进行相关职业卫生培训。

3)根据《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用人单位应加强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并加强员工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监督、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充分了解使用的目的和意义,确保其正确使用。

6下一阶段建议

(1)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2012〕第47号)第二十条要求,用人单位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2)当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车间布局、所用原辅材料、中间副产物、产品等发生重要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当出现职业病危害变化时,应及时向安监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变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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