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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南安市共和石业发展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用人单位

南安市共和石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

南安市康美镇梅星村

联系人

苏金妹

项目名称

南安市共和石业发展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项目简介

南安市共和石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位于南安市康美镇梅星村,公司成立于200104月,于200206月开始投产运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58379609684K,法定代表人:肖春辉。注册资本:壹佰伍拾捌万圆整。该用人单位年产墓碑石400m3

现场调查人员

高枫、林群、朱伟伟

现场调查时间

20171015日

用人单位陪同人

苏金妹

现场检测、采样人员

王万里、陈彬

现场检测、采样时间

20171128日—20181130

用人单位陪同人

苏金妹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职业病危害因素:

(1)生产性粉尘:矽尘(总尘)、矽尘(呼尘)、木粉尘、其他粉尘(聚合氯化铝)

2)物理因素:噪声、手传振动

检测结果:

1、成型车间手拉切工、钻孔工、磨光工、造型工、包装工在工作地点的矽尘(总尘)和矽尘(呼尘)检测浓度不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其余接触矽尘(总尘)和矽尘(呼尘)岗位工种的检测浓度均符合 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2、木工在工作地点的其他粉尘(聚合氯化铝)的检测浓度符合 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3、该用人单位辅助工程木箱加工车间岗位的40h噪声等效声级值介于80-85dB(A)之间,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属于噪声作业岗位。

该用人单位大切车间大切机岗位、切边机岗位、水磨工岗位、手拉切岗位、磨光岗位、造型岗位、包装岗位接触的稳态噪声声级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

评价结论和建议

评价结论: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该用人单位属于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中“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 ”行业。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该行业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结合该用人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结果,南安市共和石业发展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

通过本报告书的综合分析,该用人单位在实施过程中,若能落实既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本报告提出的建议,包括落实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以及后续的处置措施,在生产状况正常、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正常运行、正确使用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的情况下,工人实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能够控制在职业接触限值内,可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建议:

1职业病防护设施

(1建议对各车间安装机械通风装置及相关除尘设施便于通风排尘,及时清洗车间,防止二次扬尘

2)建议对大切机等生产时产生较大噪声的设备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措施

3)建议用人单位在未来规划中应购买低噪声的生产设备

4)建议用人单位补充防护设施维护保养的内容:建立并切实执行防护设施维护周期表,内容包括:维保项目与内容、周期、负责人、检查人。

2应急救援

(1建议用人单位应在现场增设应急救援防护用品柜。

2建议用人单位对应急救援设施的定期检查、保养、维护进行记录。

3)建议用人单位组织员工进行相关应急演练例如:今年夏季进行高温中暑应急演练等

4) 建议用人单位保存所有应急救援设施的保养、维护记录表

5)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劳动者的应急救援培训,针对可能发生的高温中暑等职业病危害事故,定期(至少一年一次)进行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提高应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置技能,并做好相应的影像资料、文档记录。

3职业健康监护

(1)建议用人单位尽快安排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按照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到有医院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提高劳动者的体检率,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2)应安排本次体检有异常的员工去复查。

3)按照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完善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并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4)应完善职业健康检查制度,提高接触员工实际体检率,对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都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5)在今后的生产过程中,完善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并及时更新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个体防护

(1)对粉尘超标的作业点应按GB/T18664-2002《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要求,严格配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防尘口罩,做好个人防尘,同时用人单位应增强作业人员的个体防护意识,培训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个体防护装备的技能,督促并使作业人员自觉佩戴和正确使用个体防护装备,制定相关检查与奖励制度,有效杜绝只配不戴的现象。

2)用人单位应为用人单位应为成型车间磨光工岗位、造型工岗位配发负压式防尘全面罩或正压式开放型面罩,并严格控制滤料更换频次,确保有效性。

3)根据《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修改,2018115日),用人单位应强化个体防护,加强对各种个体防护用品的维护、检查,对损坏或失效的个人用品应及时更换,确保各种个体防护用品处于正常状态。

5职业卫生培训

(1)建议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加安溪县安监局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并获得培训学时证明。

(2)建议用人单位对所有接害员工进行相关职业卫生培训。

6下一阶段建议

(1)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2012〕第47号)第二十条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2)当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车间布局、所用原辅材料、中间副产物、产品等发生重要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当出现职业病危害变化时,应及时向安监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变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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