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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嘉利德斯(福州)汽车维修有限公司金山分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用人单位

嘉利德斯(福州)汽车维修有限公司金山分公司

地理位置

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达路168号

联系人

黄经理

项目名称

嘉利德斯(福州)汽车维修有限公司金山分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项目简介

嘉利德斯(福州)汽车维修有限公司金山分公司位于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达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0503034995。公司成立于2012年05月07日,于2012年5月开始投产运行,年销售汽车1000台,维修3000台次,保养2200台。

现场调查人员

李家鑫 王庆高

现场调查时间

2018.1.10-2018.1.12

用人单位陪同人

黄经理

现场检测、采样人员

陈贵春、俞晓民、张尧

现场检测、采样时间

2018.3.4-2018.3.6

用人单位陪同人

黄经理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业病危害因素:(1)生产性粉尘:其他粉尘(抛光粉)、电焊烟尘、砂轮磨尘、滑石粉尘

(2)生产性毒物:苯、甲苯、二甲苯(全部异构体)、乙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苯乙烯、锰及其无机化合物、一氧化碳、二氧化氮、臭氧、溶剂汽油

(3)物理因素:噪声、电焊弧光

 

检测结果:各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评价结论和建议

评价结论:该用人单位属于(81)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中的(8111)“汽车修理与维护”,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较重。

通过本报告书的综合分析,该用人单位在实施过程中,若能够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本报告提出的建议,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后续处置,在生产状况正常、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运行正常、个人防护用品佩戴有效、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良好落实的情况下,工人实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就能够控制在职业接触限值内,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建议:1应急救援

(1)建议用人单位应在现场增设应急救援防护用品柜,柜内应配备担架等应急救援防护用品。

(2)建议用人单位在烤漆房附近安装喷淋洗眼器。

(3)建议用人单位组织员工进行相关应急演练。例如:苯系物中毒应急演练等。

(4) 建议用人单位保存所有应急救援设施的保养、维护记录表。

2职业健康监护

(1)每年年初制定本年度的职业健康工作计划,纳入生产管理中去,落实到具体人员和岗位。

(2)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49号)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相关规定,定期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在聘用新员工时,应委托具有体检资质的职业健康体检机构根据其将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对其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若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离岗人员,对离岗人员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提高接害员工实际体检率,及时更新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加强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意识及其教育培训,配合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以便早期检出职业禁忌证患者减少职业病的发生,保护人员健康,分清责任,减少纠纷。

3 职业病防护设施

 对烤漆房、调漆室定期通风,对烤漆房的排风系统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定期更换空气过滤棉,定期保养,将防护设施与主要工艺设备一起纳入设备维护保养计划并切实执行,发现损坏的设备及时进行维修,并对维修和保养进行记录。

4个体防护

用人单位应根据《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加强个体防护管理和对员工个体防护用品佩戴的监督力度,加强对各种个体防护用品的采购、维护、检查,对损坏或失效的个人用品应及时更换,确保处于正常有效状态,并对防护用品的种类、发放,使用情况等进行记录。应为钣金工配发性能参数为KN95的防尘口罩。

增强作业人员的个体防护意识,培训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个体防护装备的技能,督促并使作业人员自觉佩戴和正确使用个体防护装备,制订相关考核制度,有效地杜绝只配不戴的现象;进入密闭空间检修时,要严格执行安全规程,并加强个体防护。

5职业卫生管理

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进行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若有外包或外委项目的作业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劳务派遣协议书》的相关要求,履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做好外包作业人员的职业病防护工作,在加强外包作业人员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应督促其劳务公司加强外包队伍岗前职业病防治的培训,为作业人员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教育员工遵守规定的职业卫生操作规程,遭受事故伤害时及时进行救治等。

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6职业卫生培训

建议用人单位加强员工职业卫生意识、个人防护知识等方面的培训,针对新员工职业卫生意识应制定培训计划和内容,并落实培训的相关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积极主动参加经安监认可的机构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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