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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晋江露露通鞋业制品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用人单位

晋江露露通鞋业制品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

晋江市内坑镇内山尾

联系人

周冰冰

项目名称

晋江露露通鞋业制品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项目简介

晋江露露通鞋业制品有限公司位于晋江市内坑镇内山尾,公司成立于2004年08月0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66151021M,注册资本叁佰贰拾万圆整,2004年09月开始投产运行,该用人单位生产规模为年产300万双EVA拖鞋,占地面积约为2664㎡。投产以来,用人单位使用的原辅材料、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生产规模未发生改变。

此次职业病危害评价为用人单位首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目前该用人单位正常负荷运行,生产设施与防护设施正常稳定运行;自投产以来,目前未发现职业病病例。

现场调查人员

俞晓民、陈淑萍、王庆高、王婷婷

现场调查时间

2018626日—2018628

用人单位陪同人

周冰冰

现场检测、采样人员

刘明、谢翀

现场检测、采样时间

2018716日—2018718

用人单位陪同人

周冰冰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业病危害因素:

(1)化学因素:苯、甲苯、二甲苯(全部异构体)、丙酮、丁酮、乙酸乙酯、乙酸丁酯、乙酸甲酯

(2)物理因素:高温、噪声

检测结果:

1由检测结果可知,该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有接触苯、甲苯、二甲苯(全部异构体)、丙酮、丁酮、乙酸乙酯、乙酸丁酯、乙酸甲酯的工作岗位所测得的CTWA与CSTEL均符合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所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2由检测结果可知,用人单位生产过程中EVA成型车间成型工岗位接触的40h噪声等效声级值大于85dB(A),不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为噪声超标作业。其余岗位接触的40h噪声等效声级值低于80dB(A),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中规定的接触限值要求。

(3)由检测结果可知,该用人单位在EVA成型车间成型工所测得的高温检测结果不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中规定的接触限值,属于高温作业。

评价结论和建议

评价结论: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为严重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在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现状评价报告书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1职业病防护设施

(1)建议用人单位按照AQ/T 4249-2015《制鞋企业防毒防尘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胶粘剂的调制应在单独房间内进行,调制间应设置有效的通风排毒装置,调制胶粘剂的搅拌机应密闭,在调制胶粘剂的搅拌机上方应设有局部通风排毒装置;

(2)加强设备维护与保养并进行记录,及时更换易损部件;

(3)建议用人单位在EVA成型机高温作业现场增设通风防暑设施(如冷风机、工业风扇等),或设立隔热隔声休息观察室,用于设备自动运行期间休息观察使用,以减少接害时间;

(4)定期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做好相关记录,并妥善保管,确保防毒措施满足防护要求,防护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5)用人单位在防护设施(排风扇、落地扇)开启后进行作业,在作业结束后关闭防护设备;

2岗位定员及工作制度

建议用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的要求执行。

3应急救援设施

(1)建议用人单位应在成型流水线作业现场增设应急救援防护用品柜、洗眼设备等;

(2)建议用人单位组织员工开展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并记录;例如:夏季高温中暑应急演练或急性中毒应急演练;

(3)用人单位对应急救援设施定期检查、保养维护进行记录。

(4)用人单位应设置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露报警装置;

(5)用人单位鞋用有毒物品仓库应设事故通风,通风换气次数应达12次/h。

4职业健康监护

(1)按照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完善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并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2)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2012〕第49号)和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检查项目、周期等定期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检查内容应覆盖劳动者接触的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今后如有新录用、离岗的劳动者或急性职业中毒症状,应按照要求,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离岗时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3)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GBZ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5个体防护用品

(1)用人单位应组织劳动者进行个人防护用品使用培训,确保劳动者上岗作业时,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并保留好相应记录;

(2)建议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设置专门的个人防护用品柜,防止个人防护用品受到污染,方便劳动者取用;

(3)用人单位应加强对作业现场一线劳动者防护用品的佩戴管理,做到上岗作业前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后上岗作业;

(4)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确定合理的个体防护用品的更换周期或频次,督促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并严格要求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作业期间必须佩戴个人防护用品(防毒半面罩、防噪耳塞),从而减少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影响,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6辅助用室

(1)建议用人单位在生产车间内设置工间休息室,休息室内应设置清洁饮水设施,门窗应有良好的隔声效果,室内有良好的通风,必要时采用局部机械通风;

(2)建议用人单位在EVA成型车间附近设置集中浴室。

7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按规定参加职业健康培训,不断增长职业健康管理知识,并取得相关证书;加强员工职业健康意识的培训,针对新员工职业健康意识应制定培训计划及内容,并落实培训等相关工作。

8职业卫生管理

(1)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其已定制的职业卫生管理文件,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2)作业现场应进一步完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卡和职业病危害因素警示标识的设置,强化员工的个人防护意识。

(3)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2012〕第47号)第二十条要求,作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每年应至少一次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全面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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