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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安溪新唐信家俱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用人单位

安溪新唐信家俱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

安溪县凤城镇吾都工业区

联系人

 廖爱珠

项目名称

安溪新唐信家俱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项目简介

安溪新唐信家俱有限公司于2005年3月18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唐艺森,注册资本5000万元整,主要从事铁件工艺品、木制工艺品和布艺工艺品的加工生产。年加工铁制品476464件、加工桌子142740件、加工铁制家具109248件、加工木铁家具101019件、加工铁/玻璃制品86827件、加工木/铁制品49868件、加工镜子48279件、加工壁挂26217件。

现场调查人员

俞晓民、林群、王婷婷

现场调查时间

2018年10月20日—2018年10月23日

用人单位陪同人

廖爱珠

现场检测、采样人员

黄波生、俞晓民

现场检测、采样时间

2018年11月1日—2018年11月3日

用人单位陪同人

廖爱珠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业病危害因素:

(1)粉尘:电焊烟尘、其他粉尘(聚合氯化铝、环氧树脂、聚酯树脂、铁粉尘)、木粉尘;

(2)化学有害因素:硫化氢、一氧化碳、一氧化氮、二氧化氮、臭氧、苯、甲苯、二甲苯(全部异构体)、乙酸乙酯、乙酸丁酯、丙酮、丁酮、锰及其无机化合物;

(3)物理因素:电焊弧光、噪声。

检测结果:

(1)粉尘

用人单位各工种接触的皮毛粉尘、其他粉尘(TPR)CTWA和超限倍数三天检测结果均符合GBZ 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要求。

(2)化学有害因素

用人单位各工种接触的化学有害因素(硫化氢、一氧化碳、一氧化氮、二氧化氮、臭氧、苯、甲苯、二甲苯(全部异构体)、乙酸乙酯、乙酸丁酯、丙酮、丁酮、锰及其无机化合物)CTWA、CSTEL以及超限倍数三天检测结果均符合GBZ 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要求。

(3)物理因素

用人单位各工种接触的非稳态噪声声级均符合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的要求。

评价结论和建议

评价结论: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为严重。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在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现状评价报告书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针对分项结论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日常管理工作的对策措施。

1、职业病防护设施

(1)定期对袋式除尘器滤袋进行清灰或更换,避免滤袋长期使用造成系统阻力增加,使除尘系统的风量显著下降,降低除尘效率;

(2)制定合理可行的防护设施维护保养计划,明确维护保养项目、周期频次、责任人员等内容,切实执行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做好相关的记录,避免职业病防护设施因年久失修,影响其防护效果;

(3)喷粉作业期间必须佩戴个人防护用品(防尘口罩等防护用品),减少个人喷粉工作时长。

2、应急救援设施、预案

(1)建议用人单位按照企业规模、职业病危害性质及可能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接触人数等实际需要配置急救药品,并定期对急救箱进行补充更新,确保急救药品均在有效期内;

(2)定期对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做好应急救援设施相关维护、维修记录;

(3)建议用人单位在可能发生急性中毒事故的喷漆车间设置冲淋、洗眼设施,如设置喷淋洗眼器,喷淋洗眼器的服务半径应小于15m,保证劳动者能在10秒内得到冲洗;

(4)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劳动者的应急救援培训,针对可能发生的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定期(至少一年一次)进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提高应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置技能,并做好相应的影像资料、文档记录。

3、职业健康监护

(1)建议用人单位尽快安排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按照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到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提高劳动者的体检率,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2)按照职业健康复查结果报告处理意见,对2名复查无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定期复查;

(3)按照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规定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定期组织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检查周期见资料性附件八;

(4)今后如有新录用或离岗的劳动者,应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2012〕第49号)以及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检查项目应覆盖所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具体见资料性附件八。

4、个人防护

(1)建议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设置专门的个人防护用品柜,防止个人防护用品受到污染,方便劳动者取用;

(2)用人单位应加强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佩戴使用等的管理工作,督促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定期对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严格要求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噪声强度小于85dB(A)的劳动者可根据需求进行佩戴)的劳动者作业期间必须佩戴个人防护用品(防尘口罩、防毒面具等),从而减少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影响,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3)用人单位应对个人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及时进行个人防护用品数量补充,确保个人防护用品数量满足劳动者的要求。对于不符合国家标准、达不到防护效果或在工作过程中损坏,应及时给予判废更换。

5、辅助用室

建议用人单位在车间内设置休息室或休息区,休息室内应设置清洁饮水设施。

6、职业卫生管理

(1)建议用人单位对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档案内容应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2)用人单位应按照要求开展高温中暑等应急事故进行专项应急救援的演练。

7、下一阶段的建议

(1)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2012〕第47号)第二十条要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2)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车间布局、所用原辅材料、中间副产物、生产产品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当出现职业病危害变化时,应向安监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变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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